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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肇事逃逸 青岛交警公布今年第10批终生禁驾人员

2020-11-16 20:37 作者:丁淑华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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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11月16日讯(记者 丁淑华 通讯员 曲海青 栾心龙)11月16日,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公布了2020年第10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有5人被终生禁驾。这5名驾驶员中,驾龄集中在4-14年,都是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终生禁驾。

据了解,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驾驶人被处以终生禁驾处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若被终生禁驾后仍开车上路,驾驶员一旦被查处,将按照“无证驾驶”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内的处罚。

案例一: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18年10月29日22时许,张某成驾驶鲁BF91M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即墨区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安居二区东路口处时与前方的行人栾某云相撞,造成车损及栾某云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成现场弃车逃逸。

张某成驾车观察不周、肇事后驾车逃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系事故完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张某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酒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19年9月4日18时40分许,范某向饮酒后驾驶鲁B7HC06号小型轿车沿即墨区太和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28路公交车蒋戈庄站牌路口处时,将步行在前的王某莲、周某撞倒在地,造成王某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范某向现场弃车逃逸。

范某向驾车发生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系事故完全过错。且范某向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范某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醉酒后发生重大道路事故已构成犯罪,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同时,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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