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精神,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省公安厅负责)
健全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省公安厅负责)
二、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可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省公安厅负责)
三、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山东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持续丰富医保养老、义务教育、卫生健康、婚姻登记、住房保障等社会信息,统一对外提供共享服务,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实施流程再造,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无纸化”“免填单”,实现全省“通迁、通办”。(省公安厅、省大数据局负责)
四、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突出保基本、保重点,建立城镇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研究制定按照服务管理常住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配置公共资源的实现路径。创新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扩大应用范围,拓展服务功能,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统一纳入城镇服务管理范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五、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流转相关权益,探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农户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的具体办法。(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各级要切实承担起责任,细化改革方案,抓好政策实施,落实“人地钱”挂钩机制。公安机关要发挥好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宣传解读,真正让改革政策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