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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制度岂能"想当然"? 青岛6家企业被警告行政处罚

2021-03-10 19:13 作者:朱颖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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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3月10日讯(记者 朱颖 通讯员 吴连伟)数字印刷方式是将数字化的图文信息直接记录到承印材料上,具有按需印刷、无版印刷、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等特点。近期,为进一步规范数字印刷经营行为,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开展了数字印刷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过对青岛市审批在册的全部38家数字印刷企业的检查,发现部分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个别企业印刷非法出版物,最终决定对6家企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调查取证

“我真不知道印这几本书还要登记那么多内容。”

“您看我这也挣不了几个钱,疫情期间,我们得活下去啊。”

“这个小店就是个打印店,还需要什么印刷业五项制度,我从来没听说过这种规定。”

被处罚的经营业户要么接电话时推脱有事躲避处罚,要么就是上述的各种解释,或激动,或求情,或推卸责任……

“数字印刷企业也是印刷企业的一种,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只要是印刷企业,就必须建立健全印刷业五项制度……”在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的询问笔录室内,执法人员反复进行普法教育以提升经营业户的法律法规意识,提醒经营业户首先必须明确企业的性质。

被处罚的经营业户错误认为:数字印刷企业等同于图文店,不需要进行各种登记和验证;数字印刷企业印制的印刷品份数较少,客户来印就是图个方便,登记太繁琐就把客户赶走了;等等。

盲点和焦点

“数字印刷企业不需要遵守印刷业五项制度。”

“印刷业五项制度的培训我没有参加,责任不全在我,监管和执法部门也有责任。”

被处罚的经营业户的观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数字印刷企业需不需要落实印刷业五项制度?二是监管和执法部门普法责任有没有落实到位?这既是数字印刷企业执行印刷管理规定中的盲点,也是文化执法部门执法过程中的焦点。

鉴于被处罚的经营者反映的情况比较集中,针对第一种观点,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通过说理式执法方式,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相关条文条分缕析加以说明。经过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了解到数字印刷企业大多是图文店申请印刷经营许可证后转型而来的,业务范围由影印、打印升级到使用生产型数字设备对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进行印刷。需要说明的是,数字印刷企业与图文店相比,许可形式发生了变更、业务范围进行了扩充;与普通印刷企业相比,差异在于印刷设备的不同。所以本质上数字印刷企业是印刷企业的一种类型,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印刷业五项制度。

针对第二种观点,执法人员分别与青岛市文旅局和青岛市行政审批局进行了对接。根据《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数字印刷经营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山东省数字印刷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申请设立(变更)数字印刷企业的需向青岛市行政审批局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包括“有健全的承印委托、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即印刷业五项制度)”。上述两单位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培训、接受材料。在这种背景下仍然存在“不清楚印刷业五项制度”的说辞,虽然可能存在经营过程中因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造成制度落实不规范的情况,更多的反映了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意识有待提高。

处罚结果

经过反复的法律法规普法与沟通,6名当事经营业户负责人对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鉴于疫情对实体企业的经营状况影响明显,执法人员积极查法条、找依据,努力争取减免经济处罚,最终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阶次的规定,决定对违法企业给与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结果被经营业户所接受。

工作推进

“行有不得,反求诸己。”从行政机关查找原因,对于制度的落实能起到积极正面的作用。案件的普遍性说明执法工作有亟待完善的环节,反映了普法宣传的缺失。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意见》,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需要与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齐抓共管,把印刷普法宣传工作与执法实践结合起来。

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决定在2021年6月份分别组织开展青岛市数字印刷企业和区市文化执法部门法制培训,针对数字印刷企业印刷业五项制度“为什么建立”“怎么落实”“如何检查”统一标准、规范行为,为青岛印刷发行市场的繁荣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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