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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发布扣押与拍卖船舶流程管理规范

2021-04-01 15:26 作者:陈志伟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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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4月1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王婧媛)今天上午,青岛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日制定实施的《青岛海事法院扣押与拍卖船舶流程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并对《规范》制定实施的背景和目的、解决的主要问题作了说明。

据介绍,扣押与拍卖船舶是海事诉讼中一项特殊的财产保全制度,与一般财产保全制度相比,在适用范围与条件、实施程序与后果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我国1999年颁布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2002年、2015年先后出台的该法的司法解释已对船舶扣押与拍卖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海事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司法标准不统一、操作流程不规范、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等问题。

为推进此类问题的解决,切实保障中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青岛海事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海事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研论证,积极探索创新,制定出台了《规范》,从船舶扣押裁定的作出、扣押裁定的实施、船舶看管、船舶检验评估、船舶拍卖、债权登记与清偿分配等六个方面,对扣押与拍卖船舶程序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实施主体、工作机制等问题统一了裁判标准,规范了操作流程,完善了工作机制。为配合《规范》的实施,创新制定了船舶看管和检验评估机构入册使用管理办法,对船舶看管及检验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入册程序、权利义务、收费标准等问题作出规定。

据悉,青岛海事法院作为1984年全国首批设立的六家海事法院之一,是全国通过扣押船舶方式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数量最多的海事法院之一,仅2020年该院就扣押各类船舶98艘,其中外轮12艘,拍卖变卖26艘,成交价款近2亿元。《规范》的制定实施,对青岛海事法院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公正高效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打造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优选地,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关链接:青岛海事法院扣押与拍卖船舶流程管理规范(试行)》解决的主要问题

地方法院扣押船舶的委托问题

船舶的扣押拍卖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地方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扣押拍卖船舶的,需要委托海事法院执行。但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对接受委托的依据标准不统一,也产生了这样那样的问题。遵循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立法精神,在总结海事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规范》明确规定本院接受委托限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不包括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三无船舶”的扣押处置问题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的扣押是海事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鉴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对“三无渔船”的处置问题,《规范》对其扣押拍卖问题进行了明确。

扣押拍卖在建船舶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建船舶不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作为一般财产对待,扣押拍卖不适用海诉法,而是适用民诉法的相关规定。

扣押拍卖船舶过程中的司法效率问题

船舶在被扣押期间无法营运,难以发挥其使用价值,还会产生大量的看管费用、维持费用等支出,降低船舶偿债能力,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都会产生不利影响。《规范》为提高船舶拍卖效率,在总结海事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扣押三十日期限届满五日前海事请求人不申请拍卖又申请继续扣押的,责令海事请求人于扣押期限届满前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三十日期间届满即解除扣押,以提高司法效率。

休渔期内的渔船扣押问题

《规范》规定休渔期内申请扣押渔船的,仅限于位于船籍港的渔船,渔船不在船籍港的,一般不予准许。休渔期前扣押的渔船未在船籍港,需在休渔期内继续扣押的,应通知渔船扣押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执行,同时抄送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申请扣押船舶担保的审查和返还问题

对这个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够具体,海事司法实践中理解认识和掌握标准不统一。《规范》对有关问题做了细化明确。

扣押船舶的看管与拍卖船舶的检验评估问题

创新制定了船舶看管机构及检验评估机构入册使用管理办法,对船舶看管及检验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首次入册程序作出规定;对名册的建立、公布、退出、补录作出规定;对船舶看管及检验评估机构实行评分考核制,并进行动态管理;对船舶看管及检验评估机构的权利义务及选用机构、选用程序作出规定;明确船舶看管费用包含确定费用、浮动费用及应急费用三部分;特别明确船舶检验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船舶现状检验及价值评估综合报告,并对检验评估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

扣押拍卖船舶的实施主体问题

规范了船舶扣押裁定的作出及实施流程,规定扣押、拍卖裁定的作出均需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实施扣押时由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及两名以上法警登轮共同实施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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