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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青岛检察机关办理的两起案例入选2020年全市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1-04-27 15:29 作者:周志坚 来源: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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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青岛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青岛市2020年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抗诉从缓刑改判实刑案,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青、杨某伟假冒注册商标案入选。

近年来,青岛市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试点工作,不断加强部门联动,建立了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数据共享平台,初步形成了针对知识产权的打击与保护合力。2021年起,青岛市检察院、黄岛区检察院、即墨区检察院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4月12日即墨区检察院举行了知识产权办公室揭牌仪式,并与山大法学院共同成立了山东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基地,再为推动和加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智力支持。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不断探索发展,努力为优化良好的创新和营商环境,构建“严、大、快、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贡献检察力量。

日前,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抗诉从缓刑改判实刑案已在公众号上进行了展播。今日,青检君将介绍另一入选案例,与大家一同学习。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10月,杨某青、杨某伟经营青岛神舟服饰有限公司期间,在未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THE NORTH FACE”(中文名:北面)、“NIKE” (中文名:耐克)、“ARC’TERYX”(中文名:始祖鸟)、“MONCLER”(中文名:蒙口)注册商标的服装并对外销售。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分别为美国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意大利蒙克雷尔股份公司。2019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在青岛神舟服饰有限公司仓库查获假冒上述四种注册商标服装共计6564件,经价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934740元。

由于本案涉及商标较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未查清有关问题。为提高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启动自行补充侦查,制定《自行补充侦查提纲》,围绕商标犯罪的“同一性”特征,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划分范围,自行收集补充核定用于第25类商品的相关注册商标证、续展证明及授权书,核实扣押情况,逐一“对号入座”,并对涉案企业状况进行详细调查了解。

本案涉嫌单位犯罪,但经与公安机关多方查找,犯罪嫌疑单位没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的诉讼代表人。参照最高法、最高检、海关总署《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理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青、杨某伟的刑事责任。本案涉及民营企业,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条件,考虑民营企业今后发展问题以及疫情期间促进复工复产的有关精神,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2020年6月4日,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青、杨某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判处杨某青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杨某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是全面履职尽责,把准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争议焦点较多,需要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精准把握,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以及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非法经营的数额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四种计算方式,具体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案件情况决定应当适用的计算方式。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正确把握依法打击与平等保护的关系。在办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依据对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区分涉案财物与无关财物,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彰显公正法治精神,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经营负面影响。

三是延伸办案效果,筑牢民企守法合规经营底线。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打破“就办案而办案”的局限,结合办案情况,在2020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深入涉案企业,详细了解企业状况,与原企业人员进行座谈,结合“世界知识产权日”主旨,开展了法治教育和注册商标常识法规宣传,传播时代正音,提高守法经营法律意识,助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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