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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被侵害 谁来保护谁来报告?听资深检察官怎么说

2021-05-14 16:23 作者:陈志伟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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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5月14日讯(记者 陈志伟)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后两年同比分别增长6.8%、24. 2%。

未成年人被侵害,谁来保护谁来报告?今天上午,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实施前夕,青岛市检察机关召开新闻发布会,启动了一系列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活动。

“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往往存在发现晚、发现难的问题,等到发现时儿童受到了严重和长时间的侵害,因此,建立一套早发现、早制止、早惩治的机制非常重要,强制报告制度就是一项源头性的预防和保护制度。”发布会上,青岛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韩千对于强制报告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

韩千介绍,检察机关早在2018年就已经开始这方面的探索,2020年5月,最高检与国家监委、公安部等部门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这次未保法修订也是将这项制度纳入其中,使其成为法律的刚性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举报。今年,青岛市两级检察院将重点推动强制报告落地落实,会同九部委整合各部门资源和力量,部门联动配合,加大宣传,扩大社会知晓度,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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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早在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就对强制报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下简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这是较早对侵害儿童违法犯罪明确规定强制报告制度的司法文件。之后,在2015年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中第14条也有对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规定。但实际中贯彻落实不够,起不到较早发现的作用。九部委签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机制,确保及时干预、严厉惩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什么情况下报告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谁来报告

该《意见》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向谁报告

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或报案;或者按照主管机关行政要求进行报告备案。

报告责任主体根据本意见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还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工作规范

对公安机关的查处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进行了规范,确保及时依法处理控告和举报。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并查明初步情况,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刑事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应当依法开展监督。

在报告、处置过程中注意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提供救助;对于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发现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代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私自传播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报告主体的履责保障

为消除报告义务主体担心遭受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强制报告意见》中规定,对因报告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和个人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及时报案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应当予以奖励。相关部门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应报不报怎么办

建立制度落实的督促和追责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对主管行业、领域内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检察机关应对《强制报告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尤其是,国家监委对健全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非常重视,参与了文件制定和会签。下一步,对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将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这些凸显了制度的“强制性”,从而有效保障制度得以落实,以发挥在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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