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记者从青岛政务网获悉,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核定部分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悉,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今年全市有31所民办学校提出定调价申请,其中,2019年度(含)以前成立的民办学校18所,2020年度新建民办学校13所(含技工学校3所)。最终,确定28所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另有3所民办学校调价申请未予支持。
《通知》规定,此次经核准的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超过核准的最高收费标准,确因特殊情况,民办学校实际办学成本超过核定范围而影响正常运转的,民办学校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重新核定。
《通知》同时强调,考虑到2020年度新建学校招生不足一年,实际发生的会计成本尚不足以全面、客观反映学校办学成本,学校现有招生规模、师资配备、市场供求等尚未达到正常水平。2020年度新建学校,包括2019年度(含)以前成立的学校2020年新增设的学段、专业、班型等,2021年秋季开学新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2020年度学校招生简章公示的收费水平。招生前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民办学校,新招收学生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水平。2021年未申请定调价或申请未予核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项目的执行标准不得超过本校2020年度收费水平。
据了解,本市已连续两年开展了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按照分类指导、平稳有序推进的要求,今年将延续现行政策,将部分发展定位高端、办学投入大、师生配比高、小班制特色化教学的民办学校纳入第三批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拟申请试点的民办学校请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报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后另行公示
附: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核定部分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关于深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收费改革的通知》(青发改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经民办学校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现将我市部分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含)以前成立的民办学校
(一)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部分民办学校自2021年秋季入学起执行新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见附件1),此标准为最高标准。允许上述学校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自身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生源地经济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做好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招生前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新招收学生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水平。
(二)经核准调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收费原则。2021年未申请定调价或申请未予核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项目的执行标准不得超过本校2020年度收费水平。
(三)经核准调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超过核准的最高收费标准,确因特殊情况,民办学校实际办学成本超过核定范围而影响正常运转的,民办学校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重新核定。
二、2020年度新建学校
考虑到2020年度新建学校招生不足一年,实际发生的会计成本尚不足以全面、客观反映学校办学成本,学校现有招生规模、师资配备、市场供求等尚未达到正常水平。2020年度新建学校(包括2019年度(含)以前成立的学校2020年新增设的学段、专业、班型等)的2021年秋季开学新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2020年度学校招生简章公示的收费水平(见附件2)。
三、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学校申报及认定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精神,按照分类指导、平稳有序推进的要求,今年将继续推进民办学校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工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学校可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申报:
1.发展定位高端,面向培养国际化、专业化、特色化人才;
2.办学投入大、软硬件设施配备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3.师生配比原则上不低于1:6;
4.小班制特色化教学,原则上每班不超过25名学生;
5.生均培养成本4万元以上。
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报申请,并填写申报审批表(见附件3)。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后向社会公示。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85911402
市教育局联系电话:85912946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82669235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