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合肥4月12日电 4月11日下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裁定,改判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罪。
据了解,1996年8月25日晚,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南张村大周自然村村民周继顶的女儿周素华在家中被害死亡,周继顶及妻子刘素英、女儿周春华被害受重伤,儿子周保华被害受轻伤。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犯故意杀人罪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2人死缓,1人无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十五年。2000年10月8日,安徽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宣判后,周继坤等五人及家属多年来坚持申诉。安徽高院立案复查并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审理认为,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周继坤等五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证人证言多次反复,且证明内容不能与被告人供述相印证;被害人周春华的陈述前后不一。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周继坤等五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据了解,到2018年1月,5名原审被告人皆已刑满获释,其中被羁押最长时间者周继坤,失去自由近21年。宣判后,安徽高院告知周继坤等五原审被告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此案重新立案侦查,加大侦查力度,查清案件事实。(记者 张紫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