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竭力争取到儿子抚养权
离婚后发现养了12年竟不是亲生的
当婚姻生活成为一幕幕狗血剧,等着孩子的是眼前的苟且还是诗和远方?
本报讯 夫妻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婚生子女等,往往是双方争执的焦点。父母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了影响,为考虑婚生子女未来的成长,法院在审理时依法会将抚养权判给适宜抚养孩子的一方。那么,对于“最佳照顾方”,法院是如何考量的?
第1幕神反转
男子有生殖障碍,物质条件比妻子好离婚却没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2013年,已过而立之年的林瑞经人介绍认识了小3岁的赵艳,经过一年的相处,两人顺理成章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一年赵艳怀孕,生下了儿子林泉。
起初,一家三口的小日子过得还挺幸福。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俩因为性格不合矛盾日益明显,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最严重的时候,赵艳甚至搬回娘家居住。最终,赵艳觉得日子这样过下去已无意义,便于2015年起诉至法院,但被驳回。不久后,又到林瑞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男方家境比女方优异,更加适合孩子生长,且男方有生殖障碍,故由男方抚养婚生子。赵艳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你猜怎么着?法院审理后,认为女方更适合抚养孩子。这是为何?
原来,海口中院不仅从物质层面考虑,还对孩子的生活环境进行了一番了解。海口中院认为,从物质条件上看,双方均具备抚养林泉的条件,但从未来成长环境来看,赵艳工作灵活,可以有更多的时间陪伴林泉。如果孩子跟着父亲生活,平日面对最多的仅是爷爷奶奶;如果跟着母亲,平日里可接触年纪相仿的同龄人和不同年龄段的亲人。如此看来,赵艳的家庭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女方。
法院希望,原被告两人的婚姻关系虽解除,但双方跟孩子的亲子关系仍然存在,希望双方能妥善、理性处理成人间的隔阂,以免对孩子造成身心伤害,让孩子可以获得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健康成长。
第2幕成备胎
有老公儿子的她另结新欢,生下女儿后撒手人寰女儿生父成谜,孩子的抚养权究竟给谁?
1998年,邓福才和姜雯在原琼山市演丰镇人民政府(现为海口美兰区演丰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两年,姜雯怀孕了,生下一个儿子。见妻子给自己生了个大胖小子,邓福才很开心,对妻子有求必应。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姜雯提出到外面打工挣钱,邓福才同意了。
在外打工期间,姜雯认识了庞博,因为两人是老乡,因此平日里常常往来,一开始只是聊聊工作,后来无话不说,久而久之,情愫悄悄滋生。2009年5月,姜雯生下女儿庞欣欣,并在9月份和庞博在屯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在外打工的妻子成了别人的“老婆”,在海口的邓福才却一无所知,在他看来,妻子打工忙偶尔才回家并不奇怪,即使回来只是伸手要钱也是人之常情。
2016年,姜雯和庞博离婚,女儿判给姜雯抚养。天有不测风云,同年秋天,姜雯不幸去世,女儿被庞博带走。姜雯临终前告诉邓福才,女儿其实是他的。邓福才看过照片后,觉得女孩的样貌确实跟自己有几分相似,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庞博带孩子前来做亲子鉴定,欲拿回抚养权。
邓福才申请与庞欣欣做亲子鉴定。然而法院与庞博多次沟通,对方均拒绝配合。由于亲子鉴定只是法院判决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而非唯一证据,因此在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法院转而审查原告邓福才是否已提供必要证据,以及其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从而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然而,邓福才没能提供必要充分证据,故在庞博不予配合的情况下,邓福才所提供证据缺乏证明效力,尚不足以证明邓福才与庞欣欣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综上,被告庞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邓福才的诉讼请求。
邓福才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中,邓福才没有提交任何新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3幕“喜当爹”
儿子养了10年,离婚时好不容易拿到抚养权2年后经亲子鉴定发现不是自己亲生的
2003年,孙川庸和郝玉梅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和男方经营商铺的父母住一起,一家人的生活支出,靠商铺的盈利支撑。两年后,郝玉梅生下儿子孙煊。在孙煊五岁那年,郝玉梅再次怀孕并生下孙晗。儿媳生了两个大胖小子,孙川庸父母乐得合不拢嘴,生活重心全放在了俩孙子身上。然而,一家人其乐融融地生活了数年后,因为一场离婚官司,一切戛然而止。
因为夫妻矛盾,郝玉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龙华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并判决孙煊由孙川庸抚养,孙晗由郝玉梅抚养。孙川庸不服,欲拿回孙晗的抚养权,遂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判决孙晗由孙川庸抚养,郝玉梅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止。
此后,兄弟俩便跟着孙川庸一家生活。2017年,孙川庸对孙煊的血缘产生怀疑,进行亲子鉴定后发现,孙煊真不是自己亲生的。孙川庸认为,郝玉梅欺骗了他,不忠于婚姻、不忠于家庭,“离婚时,她心知肚明,却没有主动承担抚养孙煊的责任,想让我替她把儿子养大成人。她要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赔偿我抚养孙煊近13年来的所有费用20万元。”
郝玉梅称,她可以抚养孙煊,但对于孙川庸提出的赔偿费无能为力,“我也为你生了儿子,你要赔偿我青春损失费30万元,名誉损失费10万元。”
美兰法院认为,孙川庸非孙煊亲生父亲,孙川庸提出孙煊由郝玉梅抚养,符合双方的意愿,也符合一般的社会伦理观念。考虑到婚姻存续期间郝玉梅毕竟对整个家庭的生活亦承担了一定的家庭责任,对商铺的经营和儿子的抚养均付出了心血;且即使孙煊非孙川庸的亲生儿子,在孙川庸和郝玉梅未离婚前,孙煊作为郝玉梅儿子,也可以继子的身份由双方共同抚养,孙川庸和郝玉梅也应负有抚养的责任。故孙川庸主张郝玉梅赔偿孙煊的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孙川庸提出的精神伤害,法院给予了酌情支持。孙煊自小与孙川庸一家人居住生活,孙川庸一家人对他有深厚的感情,却发现并非亲生子,这已经侵害了孙川庸的权益,对孙川庸一家确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并带来不良影响。法院故支持了孙川庸主张的精神赔偿金,考虑到郝玉梅生活困难,每月仅有1700元的工资,法院判决郝玉梅给予孙川庸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故美兰法院一审判决,变更孙煊由郝玉梅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郝玉梅赔偿孙川庸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本版稿件均由记者吴兴采写,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