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过拖延症,
可你肯定没见过这样的拖延症!
新婚不久,
丈夫杳无音信,
她没有去打听。
肚子大了,
女儿出生了,
她还没去打听丈夫的去向。
甚至有人说丈夫死了,
她仍没联系丈夫的家人。
直到女儿3岁多去办户口,
才发现,丈夫已经身亡四年了。
今天,这场超出常理的离奇官司在宁波海事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有了结果。
1
抱着遗腹女落户口才知丈夫去世4年
事情要从2016年夏天说起。
一位40多岁的农村妇女王梅带着一个4岁多的小孩赖标佳来到宁波海事法院,手上拿着一堆材料向工作人员哭诉其悲痛遭遇。
王梅说自己是奉化人,自己与临海的赖标(化名)在打工期间相识,并于2011年12月2日在临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在赖标老家居住至春节,期间与赖家兄妹有所来往,节后两人先后离家前往舟山寻找工作。
赖标去了船上后,音讯很少,2012年4月后,更是没了消息。
丈夫杳无音讯,王梅的肚子却一天天大起来。2012年9月,王梅生下了女儿。
女儿出生了,会喊“爸爸”了,会走路了……可是,王梅一直没有盼来丈夫一丝半点的消息。
直到女儿要上幼儿园了,她才去丈夫的老家台州临海办户口。这时,她才从派出所了解到,丈夫早在2012年4月身亡。
当时,赖标在舟山籍船东李某渔船上放网作业时落水身亡。
可是,四年了,没有任何人告诉王梅,丈夫已经去世。而且,王梅辗转了解到,丈夫的死亡赔偿金也被丈夫的四兄妹给分走了。
王梅对海事法院的法官说:船东与赖家兄妹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属无效,要求法院判令船东李某赔偿其母女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0余万元。
办案法官根据王梅提交的结婚证、赖标佳医学出生证明及当年赔偿调解协议核查后,初步确认王梅母女系死者赖标的遗孀和遗腹女。
2
船东因派出所错误证明而赔错了钱
案件立案后,船东李某对法院受理此案表示强烈不解,并拒绝应诉。
李某认为,当年赖家兄妹提供了派出所出具的赖标无妻子、无子女、父母已亡故的证明。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最后,经法官再三说服,李某委托律师前来应诉。
庭审中,李某从诉讼时效、原告主体地位特别是遗腹女是否系赖标亲生女儿及赔偿调解协议效力等几方面提出抗辩,并要求追加赖家兄弟姐妹为本案第三人。
对于诉讼时效问题,王梅坚称是在2015年10月给女儿上户口才得知赖标死亡。
据悉,赖标死亡当月,赖家兄妹四人在舟山衢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下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船东李某一次性赔偿赖标四兄妹48万元。
协议签定后,赖家兄妹向李某提供了台州当地镇、村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村民赖标没有妻子、没有子女、同时赖标父母已死亡。当地派出所在该证明上盖章确认情况属实。随后李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赖标的户籍于2012年5月注销。同年8月根据赖标兄弟申请和依法公告,法院作出宣告赖标死亡的判决。
3
王梅未尽合理夫妻义务,驳回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分析认为,本案案情较为离奇,但案件事实比较清楚。
一方面,对于船东来说,当年经当地政府协调赔偿过的伤亡事故,又被告上法庭,抵触情绪较强。
另一方面,王梅作为死者遗孀,多年独自抚养女儿长大,在丈夫身亡多年后未曾得到分文赔偿,着实令人同情。
如何在双方之间找到解决问题的平衡点,是妥善处理双方矛盾的关键所在。
办理此案的孟法官说,船东还需不需要赔偿,关键如何认定本案诉讼时效。
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认定诉讼时效的难点在于如何适用“应当知道”。
合议庭认为,此案王梅即便客观不知情,也是有违常理的。
疑问一,婴儿出生不久一般会申报户口,赖标的户口已于2012年5月注销,如果王梅及时申报户口就能得知赖标已死亡,为何王梅要等2015年10月才给女儿上户口?
疑问二,王梅与赖标系新婚夫妻,且几个月后喜得女儿,在赖标一去不归,且多年无音讯的情况下,独自抚养女儿的王梅竟从未去赖标老家打听?
疑问三,王梅自称2013年下半年有人告知其赖标已死亡,但一直居住在舟山的王梅为何不进一步核实或报案?这背后是否另有隐情。
从以上三个时间节点距离王梅起诉的时间均已超出一年。法庭认为王梅应对其未尽合理夫妻义务或自身主观过失承担相应后果。法庭基于上述诉讼时效的认定驳回了王梅的诉讼请求。
4
王梅拿到34.8万调解款
在案件判决之前,法官通过对赖家原居住地实地调查,得知赖家兄妹其中一人已死亡,赔款除部分用于赖标丧事等支出外其余由赖标大哥保管。
赖家兄妹和村邻都表示当初对赖标结婚登记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家属也无法与王梅取得联系。派出所则称当年出具证明的民警已经调离岗位,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原因不得而知。
为使各方息诉服判,官还在尽力促成案件的调解。多次同赖家兄妹和船东讲道理、析法律,通过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思想沟通后,三方最终达成新的和解。李某再拿出4.8万元,赖家兄弟拿出30万元。
王梅在诉讼请求被驳回后,拿到这34.8万元调解款表示很满意,对法院的人性化司法由衷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