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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丢钱包 司机要3000“感谢费”还拿走5000现金

2018-07-03 09:30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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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网约车司机收了龚女士3000元“感谢费”。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网约车司机收了龚女士3000元“感谢费”。

坐网约车时遗落了钱包,本以为与网约车平台以及司机沟通后,能得到妥善的处理,但龚女士夫妇却与司机展开了一场“讨价还价”的周旋。

给了3000元“感谢费”,司机还将钱包中的5000余元现金拿走,这样的结果,让龚女士夫妇无法接受。

虽然经警方介入,司机退还了所有费用,但该事件也让人不禁发出疑问:坐网约车时我的权利谁来保障?

7月1日,一名网友在微博上吐槽称,自己6月30日晚在长沙市内打了一台网约车,没想到这一趟行程的“车费”高达8000余元。

原来,乘客将钱包落在了车上,为了拿回它,“忍痛”先给了司机高达3000元的“感谢费”。拿到钱包后,乘客发现钱包里的5000余元现金不见了。

一下损失了8000元,乘客选择报了警。

乘客:索要感谢费又拿走了现金

7月2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上爆料网友龚女士。她回忆,自己与丈夫下车后发现钱包不见了。包里有身份证、银行卡和一些资料,还有5000多元的现金。二人仔细回忆后推测,应该是将钱包落在了乘坐的网约车上。

龚女士夫妇和专车平台联系,平台称“基于个人信息的考虑”,暂未提供司机的电话。二人便通过平台,将龚女士电话给了司机。“希望平台转达,如果他愿意和我们联系,就打我的手机。”龚女士说。

“后来司机联系我们了,和他多次通电话,感觉他一直在和我们绕弯子。”龚女士告诉记者,对方一会说没看到,一会又说可能是后面乘车的乘客拿了。之后,龚女士承诺如果找到钱包,他们愿意给一定的“感谢费”。然后,司机很快答应帮他们找,并且钱包果然在车上“找到了”。

经双方约定,龚女士夫妇愿意给3000元的“感谢费”。龚女士坦言,“给这个数多少也能接受”——如果没有发生后来的事情的话。

之后,双方加了微信,龚女士向司机转账3000元。7月1日上午,该司机与龚女士丈夫约定了一个“交货地点”。然而,来的却不是专车司机本人。“然后,老公告诉我钱包被拿空了。”

原来,由于之前要办事,龚女士丈夫取了5000余元现金在包里。拿到这个钱包时,里面的5000余元现金不见了。龚女士给司机发微信询问是否被他拿走了,然而对方并未回复。

“首先要求必须先转钱才肯给我们送钱包,然后钱包里的钱全拿走,这个事情我有点难以接受。”7月1日下午,龚女士夫妇选择了报警。

司机:我没偷没抢不用还钱

7月2日,记者了解到,龚女士丈夫与司机周旋时,曾情急之下说出了:“里面的钱我真可以不要了,再给三千感谢费。”对此,龚女士解释,“之后联系他不接我们电话,所以第二天我老公跟他发短信时和他这么说了。”龚女士表示,这只是迫切想要拿回自己财物的“缓兵之计”。然而,司机就将此话当了真。

一下损失了8000余元,二人报了警,辖区派出所民警给该司机打了两个电话。等了半个多小时,司机主动在微信上联系了他们,并归还了5000元。然而,对于3000元“感谢费”则只字未提。

面对乘客的质问,司机表示“我没偷没抢”。他认为3000元是双方事先约定好的,自己无需再归还。而龚女士则不再认可“感谢费”的合理性:“事情的性质已经不一样了。”

平台:将暂停服务回炉培训

记者在《网约车平台用户规则》中看到了关于“侵犯用户财产权利”的相关规定,存在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应承担以下违规责任:盗取、骗取、勒索他人财物,永久停止服务。情节轻微的,暂停服务30天;车主拾得其他用户财物后拒绝归还,平台予以警告,警告后仍拒不归还的,平台可暂停服务至其归还;车主拾得其他用户财物后,归还时索要不合理费用,平台予以警告,警告后仍拒不归还的,平台停止对车主提供服务,并可以从违规车主账户扣除不合理费用返还乘客。

对此,该网约车平台相关负责人称:“对于乘客糟糕的服务体验,我们感到非常抱歉。经了解,乘客下车后把钱包遗落在后座,并赠予司机感谢费,要求其将物品送还。根据平台规则,司机捡拾物品必须归还,并且不得索要不合理归还费用。”

目前,司机已经将所有费用退还给乘客,同时也将暂停服务进行回炉培训。

网友声音

ZheNG:我也有过打网约车手机掉车上了,司机也是要求给油费,还好只给了一百。

南烛:这个网约车司机是没偷没抢,但行为跟敲诈有什么区别,而且这不是小数目,报警警察肯定会管的。

小郭:大部分人还是善良的,上次我搭网约车落下一张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好晚了才想起来联系司机,司机第二天给我送到我下车的地方就走了。

饶玲:上个月从长沙火车南站打网约车回星沙,也把包落在车上了,赶紧打平台服务电话,司机就在原地等着我,我好感动。世上还是好人多,感恩。

律师

司机存在恶意侵占财物行为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因此,本事件中3000元感谢费用结合退还难易程度,明显超出必要费用范畴。其次,如果失主陈述属实,拾得人还存在恶意侵占遗失款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定还涉嫌侵占罪。并且本事件还是发生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运输合同本来就有对乘客财物有安全保障的附属义务,因此拾得者的系列行为都于法无据,应当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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