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五千元。
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18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女友肖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肖某家中用肖某的手机微信分三次转账25000元给自己,用于归还赌债。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到派出所自动投案并赔偿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取得了肖某的谅解。2018年6月两人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与被害人肖某系同居男女关系,盗窃后与女方继续生活并未逃离,并且已由同居关系发展为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一女,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明显小于其他一般盗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全部赔偿被害人肖某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肖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作出以上判决。
在男女朋友同居期间,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处分对方财产,之后双方虽由同居关系发展为夫妻关系,也应构成盗窃罪,不适用刑法中 " 对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 的规定。该条中的 " 家庭成员 "、" 近亲属 " 应指案发时双方特定的血缘或姻亲关系,而非案发后双方形成的这种关系,不能进行扩大理解。但考虑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该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这样既符合法理,亦切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