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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门寻仇只有对方女儿和女友在家 欲强奸两人

2018-08-19 16:51 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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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的丁某携带剔骨刀和辣椒面准备报复李先生,没想到只有李先生的女儿和女友在家,丁某竟然想强奸两人,以此报复李先生。紧要关头,李先生赶了回来,丁某刺伤李先生后逃离。

男子欲强奸“仇家”女儿和女友

丁某的女友与李先生有纠纷,丁某为此与李先生产生矛盾并心生怨恨。丁某想要报复李先生,于是专门购买了剔骨刀和辣椒面。2016年2月17日7时许,丁某携带剔骨刀和辣椒面到李先生家中想要实施报复。

丁某敲门后,李先生的女儿小李开的门,丁某进屋后,发现李先生不在,家只有小李及赵某(李先生女友)在家,丁某产生强奸小李、赵某进而报复李先生的想法。

丁某先是向小李眼部撒辣椒面,并用刀威胁小李将其推至北卧窗前,威胁小李及坐在北卧床上的赵某,让两人脱掉身上衣服,否则就用刀捅二人。小李、赵某二人求饶,丁某就向二人眼部撒辣椒面。期间,赵某趁丁某不备拨通李先生的手机,李先生发现电话内没有人说话,只有喊叫的声音,于是返回家中。

此时,丁某见小李二人没有脱衣服,就将小李拽至卧室门口,用手拽小李上衣欲将其脱掉,被小李阻止后,丁某准备脱下自己的裤子时,李先生开门返回家中,于是丁某与李先生撕扯在一起,丁某朝李先生腹部捅了一刀,之后李先生奋力将刀夺下,丁某跑出房门逃离现场。经鉴定,李先生左腰腹部损伤系锐器致伤形成,致左肾包膜下出血,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判两年

2018年4月12日,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对丁某提起公诉。

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对指控其犯强奸罪有异议,辩解其没有强奸故意,未实施强奸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丁某在强奸犯罪中,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自愿认罪,从轻处罚;丁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前科、持械作案,酌情从重处罚。

近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丁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作案工具:辣椒面一袋、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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