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人的朋友圈流传着这样一则视频,一名女子在桂林阳朔西街用大喇叭称,自己是一名来自三亚的人民教师,在桂林被流氓狂打20多个耳光,还被打倒在地,去有关部门投诉也无果。
视频一经发出,被广大群众纷纷转发。
那到底实情是怎样呢?
警方通报来了!
通过警方核实,喊话女子龚某翠为湖北省襄樊人,无业,暂租住在阳朔县城某出租屋。
视频中的女子,本是受害者,却因为索要赔偿达不到要求,上街变成造谣者。
警方吁请广大网民在使用互联网等社交媒体时,要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发现谣言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法律知识普及
《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够不上犯罪标准的,应该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