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喝酒是你的客气,但一定要注意照顾好赴宴者。否则,出了安全事故,宴请者难辞其咎。前不久湖南长沙有一桩案例,值得大家警醒。
醉酒好友跳桥身亡
王歆和张扬(均为化名)从小玩到大,情谊深厚。2017年5月26日凌晨,王歆在某夜宵店邀请张扬(当天刚出院)等朋友喝酒。凌晨2时散席后,王歆与张扬搭乘一辆出租车离开,王歆坐副驾驶位,张扬坐后排。
当出租车行驶至长沙市波隆立交桥时,王歆要求司机许某停车,并朝他太阳穴打了两拳,许某遂在桥上停车并报警。
这时,王、张二人全然不顾桥上的滚滚车流,先后下了车,下车后,二人还逼停了一辆大货车
在行走过程中,张扬从桥上跳下,王歆随即翻下桥搜寻,同时拨打好友黄某电话求助。在桥下找到张扬后,王歆发了一条微信朋友圈动态:“我们2个都已经跳桥了,你敢跳吗?”
20分钟后,好友黄某赶到现场,见王、张二人倒在花丛里,便问二人是怎么下来的。张扬没有说话,王歆答道:“跳下来的”。黄某拨打120,二人被送往湘雅附一医院急诊科救治。然而,张扬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妻女索赔93万余元
张扬的妻子及女儿将王歆诉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歆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93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张扬系高坠引起的休克死亡,他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8.98mg/100ml,达到中毒血浓度。
经法院查明,张扬存在扩张性心肌病合并冠脉狭窄,脾、肾小动脉玻璃样变及肝细胞变性等自身疾病。死亡当日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治疗出院。法院核定,原告(张扬的妻子、女儿)的各项损失合计83万余元。
宴请者担责30%
法院认为,宴请集会的参与者相互之间负有共同饮酒合理限度内提醒、照顾、保护、通知等注意义务,未能尽到一定注意义务而造成活动参加者损伤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王歆邀请包括张扬在内的一众朋友饮酒吃宵夜的事实清楚,虽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有劝酒、拼酒之嫌,但在饮酒后王歆殴打出租车司机强行要求其在车流较大的桥上停车这一行为已然使张扬置于相当危险的境地。
张扬坠桥重伤后,被告王歆未能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一定程度上延误抢救时机。被告作为宴请的组织者,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对张扬之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张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常人应具备的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预见到过量饮酒导致人的辨别及控制能力减弱的风险及后果。死者在明知自身有心脏方面的基础性疾病当天才诊疗出院的前提下,仍大量饮酒直至醉酒状态,忽视自身安全,发生跳桥坠亡的悲剧,亦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查明的事实,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王歆对张扬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歆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250271.76元。被告王歆不服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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