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巴赫与劳斯莱斯相撞后“双方握手言和”事件反转 撞劳斯莱斯女演员被索赔38万
女演员方:已举证“不用赔”口头协议
时隔近半年,“女演员彭丹乘坐的迈巴赫撞上劳斯莱斯,双方握手言和”一事再次进入大众视野。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彭丹助理处获悉,“收到起诉书时,彭丹很惊讶。但是,法院该怎么判我们会怎么执行,只是觉得当时双方达成口头上互不追究的约定,时隔半年再索赔,有违基本诚信”。
反转
“豪车相撞握手言和”
时隔半年双方对簿公堂
今年年初,一段“迈巴赫撞上劳斯莱斯,双方车主握手言和”的视频曾在社交平台上刷屏。后经证实,双方车主系演员彭丹和宝健(中国)有限公司总裁李道。1月22日,因为参加活动,彭丹乘坐的一辆迈巴赫在倒车时“车屁股”碰上了李道所乘坐的劳斯莱斯“前脸”。
公开资料显示,彭丹系香港艺人。宝健(中国)有限公司是在国内获得直销牌照的一家外资公司,从事化妆品、家用美容及保健电器具等生产活动。
视频显示,发生碰撞后,彭丹先向对方指出碰撞的位置,并多次道歉,对方则是了解了“是倒车时撞的”之后,回应说“没事”“小事”,表示如果后续有什么事会电话联系,彭丹方回应说“没问题”。其间,双方互递名片、握手言和。
视频热传后,彭丹方曾回应说双方“已友好解决此事”。彭丹本人也通过社交平台发文称,事情发生时与对方不相识,撞车发生后,自己“没有躲避、逃避,而是选择了立即下车向对方真诚道歉,并询问需要赔偿多少。对方主动先递的名片,并说没关系,有事联系他。我因没带名片,我哥哥与对方交换了电话。”彭丹称,撞车是个意外,庆幸自己遇到“包容豁达的人”。
这段视频热传后,递名片、握手言和的细节曾引发网友讨论,网友评价说是“最文明的处理方式”。不过,时隔近半年,事件陷入反转:今年6月26日,彭丹及其公司被对方告上法庭。
官司
彭丹等5人被起诉
原告索赔38万余元
昨天,北青报记者看到原告即宝健(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道)的民事起诉书。起诉书落款时间为今年4月10日。内容显示,原告方将彭丹及其影视公司负责人等5人列为被告,起诉的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称,2019年1月22日,原告宝健(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客车,停泊于朝阳区国贸大酒店东侧时,适有被告驾驶小型客车(车辆实际使用人:彭丹)倒车时与原告所有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原告在起诉书中表示,北京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大队当场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方驾驶人无责任。据此,原告方要求依法判令包括彭丹在内的上述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5116元。
6月28日,北青报记者就此事多次致电宝健(中国)有限公司及原告方代理律师,但暂未得到回应。
被告
被诉自感“惊讶”
但称“会尊重法院判决”
昨天,北青报记者联系到彭丹的助理张先生。他表示,事故发生后有人报警,属地交警大队也在现场。“两辆车属于前后接触,我们的车子后来维修花掉了600多块钱。现场我们也留了名片,说他们的车如果有维修费用,可以找我们来支付。”
他称,之后一直未收到对方的联系,而视频传出后引发网友关注,“我们也觉得对方格局很大,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但是,今年5月份,彭丹收到了对方的起诉书。6月26日,该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方索赔12.8万元。“一开始索赔38万多元,提供了一张修理车子受损部位的估价单,包括29万余元的配件,以及人工等费用的估算。我们觉得应该要以实际支出为准,要求对方提供发票。后来开庭时改成了12.8万元。”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该案未当庭宣判。助理回忆说,接到对方的起诉,彭丹觉得“很突然,也很惊讶”。但他表示,“法院该怎么判我们会怎么执行,只是觉得,作为大公司的总裁,李道当时已经与彭丹现场达成口头互不追究的约定,现在时隔近半年后再来索赔,感觉有违基本的诚信。”
进展
被告方律师称
已举证口头协议
针对此事,有网友认为“握手言和是感情上的原谅,与民事赔偿是两码事”“宽容和诚信不能凌驾于追责的社会准则之上”。
彭丹的代理律师、北京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汝忠则表示,“口头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不要求所有协议都是书面协议,只不过在发生纠纷后要去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
为了证明协议存在,他们提交了当时现场人士拍的视频资料,“就是网上流传的那段视频。”彭丹一方还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证人均证实说当时原告一方说“没事,不用赔了”这样的话。“作为回应,彭丹当时也说了谢谢,他们彼此之间还握手言和,从视频和证人的证言可以知道当时双方确实有过这方面的承诺。”另外,彭丹一方也对原告索赔的金额提出异议。
释疑
“互不追究”口头约定
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互不追究”的口头约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只要是在双方自愿、公平、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的,就是合法有效的。
本案中,如果宝健(中国)公司一方承认彭丹一方所称的口头协议内容,那么此口头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就应按口头协议履行义务,互不追究责任。如果宝健(中国)公司一方拟针对此事故索赔提起诉讼,须先撤销双方的口头协议,先提起撤销口头协议之诉讼。
如果宝健(中国)公司一方当庭不认可彭丹一方所称的口头协议内容,那么就需要彭丹一方举证证明口头协议的内容,比如:达成口头协议的录音、录像、证人等。如果彭丹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口头协议内容,彭丹一方所称的口头协议就不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既然此口头协议不成立,宝健(中国)公司一方就可随时起诉,宝健(中国)公司一方行使起诉权是妥当的。
文/本报记者 张雅 李铁柱 统筹/蒋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