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进站,没想到一男子突然将素不相识的七旬老人踹下站台!
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老人只差十多厘米就要被公交车辗轧。
10月17日,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故意杀人未遂案,因该男子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田某突然飞起一脚,踹向七旬老人。公交司机紧急刹车。
涉事男子姓田,系湖北省黄冈市人士。6月13日16时许,76岁的吴某在铁路温州南站公交站台候车,准备前往仙岩,田某在一辆公交车即将靠站时,突然凌空一脚踹向吴某,将他踢倒在公交车道上。
老人倒地瞬间,距离公交车车头已经十分近。视频截图
幸亏公交车司机在距离吴某十几厘米处刹住了车辆,才避免一起碰撞辗轧事故的发生。监控视频显示,田某踹倒吴某后,还淡定走出人群,挪到不远处看热闹。
红圈处为事后看热闹的田某
经鉴定,吴某全身包括头面部、膝盖等多处外伤,其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铁路温州南站管理人员报警,并在车站超市门口找到田某,将他移交公安机关。经调查,田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前在车站及附近无目的游荡,露宿街头,出现过拔草移栽、开水房洗澡等异常行为。
监控拍下完整一幕
据了解,田某曾于2011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8年6月1日因盗窃被浙江省云和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
审判庭上,田某称此次从丽水来温州是为了找工作,在站台时觉得吴某在向他要包里的东西,也没有想会有什么后果,就把吴某踹下了站台。同时他也承认,两人并未发生任何交流。
田某在审判庭上
公诉方认为,田某在踹吴某前,有弯腰观察公交车即将进站的动作,经鉴定田某在案发时具有限制责任能力,并且有犯罪前科。
被告人田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相关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相关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精神病人是否负刑事责任?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陈一来律师认为,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判断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当然这种辨认和行为能力必须要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此外,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若存在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倾向和其他必要情况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