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公务员考试中,笔试通过、面试达到了第二名成绩,但因为目标单位只招一人,王丽(化名)决定铤而走险,千万百计找到第一名,雇佣男子肖强(化名)投放“冰毒”欲陷害。今日(12月26日),王丽、肖强投毒案在顺义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王丽和肖强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均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王丽当庭表示上诉。
肖强(化名)、王丽(化名)被带上法庭。
女子吸毒证据确凿,单位同事帮其证清白
2018年3月18日,公安机关接到了匿名举报电话,称顺义区一家农业公司的员工秦女士吸毒,公安遂将秦女士控制,并当场在公司里她的电脑键盘下起获一袋冰毒,含甲基苯丙胺0.05g,经尿检,检测出她尿液中的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成分。但是,就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秦女士痛哭流涕,仍坚持否认吸毒。
知情人介绍,在吸毒案侦破中,嫌疑人否认吸毒的情况常见,但是,秦女士就职的公司领导和同事均向民警力证她的清白。大家不仅反映秦女士平实老实、勤恳,而且她住职工宿舍,白天在单位,下班直接回宿舍休息,并没有吸毒的条件和可能性。民警随后对她进行了毛发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这意味着她没有吸毒史。
就在民警调查期间,秦女士手机里不断有电话打来,对方是国家公务员考试招考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询问接电话的民警,“秦某是不是因为吸毒被抓,如果吸毒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招考办怎么知道她吸毒?细问才知道,就在她被举报前,去进行了录取前的最后一关,体检。”知情人介绍,一系列证据都让民警质疑她“吸毒”动机,一个通过国考笔试、面试,体检即将被录用的人怎么会主动吸毒?
国考体检前,女子单位来了热情新同事
意识到自己可能会错过公务员录取,秦女士放声大哭。当其冷静后,回想起案发前的一些不寻常的事。她告诉办案民警,这次国考她报考的岗位录取名额为一人,共有五人通过笔试进入面试。而在面试后,第一时间告诉她成绩的不是考试中心,而是同场考生王丽,两人此前并不相识。
秦女士说,这名女性考生说主动联系她是因为自己没考过她,是这次国考的第二名,猜测自己这次肯定考不上了,便想问问秦女士考试经验,备战下次考试。她还多次约她出来吃饭,但因为工作忙,没有见面。其间,她还收到过匿名短信,对方称是其他考生家属,如果秦女士这次愿意主动放弃体检,可以付给她100万元致谢。
提起王丽,秦女士的领导想起,该女子在案发前几天来公司应聘过,特意问起秦女士情况,后来公司通知聘请了她,但她并没去上班。此外,公司近期应聘者多,就在秦女士被举报前一天,有男子应聘成功,领导带他熟悉公司时,他见到秦女士格外热情,两人聊得很好。秦女士也同时回忆起这名“新人”,期间秦女士还请他吃了饭,参观了公司。但当晚她感觉格外兴奋,好像喝了酒。
两名被告均指“下毒”系对方主意
警方调取秦女士单位监控录像,刚好拍到,这名“新人”在秦女士离开时,悄悄在其电脑键盘做了手脚。据此,两名犯罪嫌疑人王丽、肖强落网。
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是,3月13日,王丽为使国考竞争对手秦女士受到行政处罚,找到肖强合谋,由肖强以应聘方式接触秦女士,3月17日,肖强在秦女士办公室,趁机将毒品放进她水中并确保其喝下。3月18日,肖强打电话举报秦女士吸毒。
根据案卷材料,王丽老家在湖南,她一直在老家教书,但因自己不是公务员,婆家常瞧不起她,后导致她婚姻破裂,她就努力学习希望考上公务员。据其前夫反映,就在案发前,她还曾经跟前夫说,自己国考第二名,想去北京找秦女士,并“要搞点事情出来”,身为当地公务员的前夫曾劝她“不要做违法的事情”。
35岁的王丽曾交代,因年龄限制,这是她考上公务员的最后一次机会。她想尽办法找到了秦女士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一方面试图接近她。另一方面,她通过老家酒店塞的小卡片,找到了肖强,以“租男友回家”为名约出了肖强。
根据王丽供述,她给肖强每天1000元调查秦女士。而肖强的供述中称,王丽说秦女士伤害了她的妹妹,想让他接近秦女士进行报复。两名被告人均指称“下毒”主意是对方出的。下毒后,肖强先后从王丽那里拿到了两万元。
经审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王丽认为判决刑期过重,当庭表示上诉。肖强表示不上诉。
“王丽,通过法院审理,认为你是认真工作,对生活有追求的人,但是你在追求中急功近利,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希望你调整心态,重新找到适合自己的道路。”宣判后,主审法官对被告人进行训诫。
判决:因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适用缓刑
记者了解到,在审理中,王丽的亲属曾向法院提交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申请书,主张王丽有神经衰弱、失眠和抑郁的症状,并提交了相关门诊病历材料。经查,王丽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且上述材料均系案发后形成,法院对此申请未予受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丽、肖强无视国法,合谋欺骗他人吸食毒品,行为已经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王丽、肖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关于王丽辩护人所提,在没有找到水杯的情况下,是否有效投毒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肖强供述,他已经完成了投毒行为,且被害人秦女士已经饮用,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肖强辩护人所提肖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肖强在犯罪过程中参与并实施了计划、购毒、投毒等行为,其虽不是犯罪的提起者,但对于犯罪的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关于二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对二被告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