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下午14时,由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卢某、余某、王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在长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长兴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潘如新担任公诉人出庭履行职务,长兴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潘轶华担任审判长。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底以来,被告人周某、卢某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市场急需口罩,便商议经销口罩牟取利益。经卢某推荐,周某在明知销售口罩的两名上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且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先后购得32000余只、24000余只口罩,同时周某与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渠道对外发布销售医用口罩信息,招徕被告人余某作为销售下家。
1月31日,周某、卢某、余某、王某在对购得的口罩进行分装、打包时发现该批口罩系“三无”产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但四人仍将该批口罩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销售并从中牟利,涉案销售金额79300余元。经鉴定,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
2月4日,侦查机关立案当晚,长兴县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并引导侦查取证。
2月12日,长兴县公安局以周某、卢某等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提请逮捕,长兴县检察院当日批准逮捕。
2月14日,长兴县公安局以周某、卢某、余某、王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对四名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促使四人自愿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长兴县检察院同日提起公诉。
2月16日,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周某等四人犯罪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当庭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卢某、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案从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到判决,仅用三天时间。据悉,这是浙江省在疫情防控期间判决的首例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检察官说法
2020年2月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本案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两高两部《意见》的规定,应当按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