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23:00时许,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文冲派出所接辖区某高层小区物管报警,该小区有2个灭火器、1个灭火器箱从高空坠落地上,所幸无造成人员伤亡。
文冲派出所迅速开展走访调查及现场勘查,锁定了居住在该小区某栋19楼的男子梁某(42岁,海南儋州人)为涉案嫌疑人,并于3月7日将其抓获。
经审查,梁某交代了其当天因心情不好,借着酒意将放置在楼道的2个灭火器、1个灭火器箱从19楼窗户抛下。
梁某对其高空抛物的行为感到懊悔不已,但法律岂容“任性”,目前梁某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将高空抛物入刑,明确要严惩高空抛物者。
该意见就有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