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遵义市务川自治县一名男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4个月拘役。法院查明,在今年2月21日疫情防控期间,这名男子因打伤疫情防控人员眼睛,构成妨害公务罪。
3月12日下午,务川自治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县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该县法院院长审理此案,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据检察机关指控,该案的被告人申某,系一名90后男子,家住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杨村社区麒龙广场小区。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申某欲进入该小区时,在小区门口执勤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伍某、邹某,就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不过,在核实过程中,申某准备强行进入小区,并辱骂工作人员,伍某制止,申某不听劝阻与伍某发生抓扯,并用拳头将伍某左眼部打伤。
瞬间冲动伤人后,申某恢复了冷静并感到后悔,他立即叫与自己同行的伙伴拨打报警电话,自己则守在现场,等候警方到来。在警方调查期间,申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打伤人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申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4个月。庭审中,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申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因其有从轻、减轻、从宽情节,法院一审判处其4个月拘役,申某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