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绍兴4月9日电(记者 项菁 通讯员 胡吉飞)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一辆载有10人以上的公交车上,男子王某某未及时下车,遂踢打、拉拽下客车门,还谩骂司机、拉拽方向盘……日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9年10月7日9时45分许,王某某乘坐从越城区马山街道开往劳家葑村的26路公交车。在公交车达到金湖湾站时,王某某因未按车铃致公交车过站未能下车,遂以踢打、拉拽下客车门等方式要求司机立即停车,司机未停车。
事发时监控截图。法院供图
9时47分许,当该车到达世纪广场站后,王某某未下车,反走至驾驶室附近继续谩骂,并要求司机将车辆折返驶回上一站点。
9时51分许,司机启动车辆继续行驶10米左右,王某某上前拉拽方向盘,造成车辆摇晃,后司机紧急制动停车,王某某被乘客拉开。
据介绍,事发时,该公交车实际载客达10人以上。案发后,王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当地法院认为,王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以抢夺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方向盘行为,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同时,其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且有赔礼道歉并获得谅解的酌情从轻情节。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