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杭州萧山的小王(化名)与小李(化名)在大学时相识相恋,毕业后便迅速走入了婚姻的殿堂。在大学时小李就发现,小王很爱购物,但当时大家都是学生,手头的现金也有限,小王买的不过是些女生都爱的小饰品之类的东西,小李并未太在意。
婚后两人生活也还算幸福美满,很快便有了爱情的结晶——一个可爱的女儿。2015年,丈夫小李家农村老宅的房子遇上了政府拆迁,小夫妻俩就此获得了一笔数额不菲的补偿款。按理说,夫妻二人经济富裕,家人身体健康,一家人的日子应该越过越幸福才是,然而从2016年开始,小李便一直被一桩烦心事所困扰……
原来,妻子小王喜欢买买买的性格并未因为女儿的到来而有所转变。恰恰相反,随着婚后经济上的富裕,小王逐渐不再满足于学生时代购买的那些廉价饰品,她的出手变得更加阔绰,动辄几万的名牌包包、珠宝项链,还十分热衷于闺蜜们组团的“血拼旅行”,在香港、新加坡、日本等地一掷千金。
起初丈夫小李还并未觉得有什么,认为妻子十月怀胎颇为不易,适度消费一下也无可厚非。但渐渐地,小李发现妻子刷出来的账单上的数字越来越离谱,两人之间的争吵越来越多。
2019年的双十一,小李更是惊悚地发现妻子竟然“剁手”了总额高达12万元的商品,这其中还有7万来自某网贷平台。小李对妻子近几年所有的消费支出做了一个粗略的统计,发现妻子小王在短短4年时间里竟消费了150余万元。
丈夫小李说,自己也不是没有考虑过离婚,“但是毕竟孩子还这么小,而且她这个事情医生也说可能是心理疾病”。所以现在小李考虑的是,有没有可能通过法律手段,限制小王名下所占有的财产,从而避免因她的“购物瘾”而使一家人的生活陷入窘迫,但是小李也了解到,夫妻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共享权益,共负债务。一时间,小李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婚内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朱俊律师分析,原则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行法律也不鼓励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
但是,婚内也并非一概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实务中,什么样的消费行为可以被认定成挥霍是存在争议的。本案中,妻子小王无法控制自己消费成瘾的心理,在较短的时间内支出了大额的家庭存款,且其目的并非基于正当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支出,给丈夫小李的权益乃至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丈夫基于与妻子的感情生活并未完全破裂,并考虑到女儿年幼,出于家庭完整性的考虑,而不选择与妻子离婚,这一选择是值得尊重的。
关于该点规定,也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吸纳,在第1066条中予以规制。
律师建议,小李可考虑在陪伴妻子小王积极接受医生心理干预的同时,及时向小王说明具体的法律规定,尽可能在取得妻子理解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平衡好情感维系与财产保护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