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与违法性,若喝酒后找朋友代为开车,但因朋友车技不够好,喝酒者在小区里驾驶约9米,此行为是否要罚?
近日,浙江嘉兴海宁法院就通报了这样一个案例:海宁一老司机因醉驾挪车9米被处罚,他因此与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产生争议,后将交警支队告上法庭。
朋友过不了小区里的一个弯道 帮开9米正好被交警查到酒驾
今年1月某天的中午,钱某与朋友一起在嘉兴海宁许村某酒店喝酒吃饭。结束饭局后,钱某的朋友章某开车将钱某带至桐乡某公园附近休息,并将车子停在桐乡某小区内。当晚8点左右,钱某再次联系章某,想让章某送他回家。
双方在停放车辆的小区碰面后,由章某开车,准备驶离小区。但开到小区内的一个弯道时,因周边停放的私家车挡路,章某一直无法将车开出来,于是钱某这个“老司机”就代章某来开过这个弯道。
事发现场
约行驶9米后,双方再重新调换位置。可没想到这一幕,正好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酒精含量鉴定,钱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达1.25mg/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次日,桐乡市公安局就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侦查。
今年3月,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钱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4月,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桐乡公安依法撤销对钱某的立案决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行政处罚也不用罚 交警:不追究刑责与行政处罚间并不矛盾
虽涉嫌危险驾驶一案撤案了,但钱某觉得自己的情节显著轻微,应将行政处罚也撤销。于是,他将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钱某说,他是在小区内部开车,被查获时离主干道还有20余米,周围没有店铺,人员稀少,“并且我中午、晚上均找朋友来接送我,没有酒驾的故意,本案也没有产生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刑事已认定不构成犯罪,我认为行政也不应当处罚。”
对此,被告交警支队辩称,一旦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即使只是转了9米左右的弯道,也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同时,钱某明知其处于酒后状态仍实施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
而公安机关依法不追究钱某刑事责任,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之间并不矛盾,撤销刑事立案只是说明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不代表不具有行政可处罚性。
法院:该开放式小区通道属于道路 其醉驾行为并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证据看,钱某确实没有长时间酒后驾车的故意,但他已察觉自己中午喝酒过多,其应当知道晚上8点多时,很可能仍处于醉酒状态。在章某难以转弯时,钱某没有选择下车予以指挥,而是认为自己意识清醒,为了方便直接代为开车转弯。
但案发地点为开放式小区,小区未设置任何道闸或安排管理人员,其中的通道允许行人与车辆自由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的定义。
钱某应当意识到,小区内部的人员与车辆具有流动性与不确定性,而弯道本就属于容易因视线遮挡发生意外的地点,钱某酒后的状态将会影响其快速反应的能力。但钱某仍为了方便而代为转弯,放任危害后果产生,该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构成行政违法。
最终,海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法律不强人所难,当时钱某完全可以采取下车指挥或者联系其他车主来挪车等安全的方式,但钱某为了方便直接代为转弯,放任危害后果产生,该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同时,钱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达1.25mg/ml,已超出了醉酒的法定标准,也说明其行为并不轻微。且任何人都不应该自认为情节轻微,而实施违法行为。
“因为刑事追责的谦抑性,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但这并不代表行政处罚同样可以免责。”法官也再次提醒,大家应该对酒驾的危险性有全面的认识,切勿过于自信而难回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