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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居家办公遇害未被认定工伤 法院一审判重新认定工伤

2021-07-20 08:06 来源: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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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员工柴媛居家办公期间遇害,未被认定工伤,此后,家属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至法院。

7月19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柴媛家属及代理律师徐旭东处获悉,日前,他们收到了该案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同时判令被告大庆市人社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独居女孩居家办公期间遇害,家属申请工伤未被认定

1986年出生的柴媛,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人。2013年7月,柴媛硕士毕业后,以人才引进的方式进入大庆市城乡规划局(今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工作。单身的柴媛一人租住在大庆市龙凤区英伦小镇某小区27楼。

2013年7月,柴媛硕士毕业后,以人才引进的方式进入大庆市城乡规划局(今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工作

柴媛的姐姐柴女士说,2020年6月,因为疫情原因,按照单位要求,柴媛一直居家办公。同年6月19日凌晨,柴女士接到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民警的电话,被告知柴媛去世。

柴女士后来才知道,2020年6月18日下午,柴媛同事多次电话联系柴媛均无人接听,微信也没有回复。由于柴媛所住小区不久前曾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柴媛单位打电话报警。当天晚上,民警发现柴媛已经遇害。据柴女士提供的柴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20年6月18日上午11点,柴媛向单位同事发送了周工作总结。当天晚上9点多,该同事曾让柴媛回电话。

据大庆市公安局出具的材料证实:2020年6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靳某某在柴媛所住小区杀害2人后潜逃。2020年6月18日11时24分,犯罪嫌疑人靳某某在潜逃后又返回柴媛所在小区,进入柴媛房间后将柴媛控制,采取勒颈方式致柴媛窒息死亡,靳某某在公安抓捕过程中坠楼身亡。

柴女士和家人认为柴媛是在工作期间遇害,决定为柴媛申请工伤。2020年7月13日,柴媛所在单位向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据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柴媛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犯罪嫌疑人为个体从业者,与柴媛没有工作交集,不是柴媛履职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且犯罪嫌疑人是在作案后,因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逃窜至柴媛住处并将其杀害,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不服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柴女士一家人选择了复议。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12月21日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为: 2020年6月18日,柴媛居家办公期间遇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因而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亦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家属不服起诉省市人社部门,法院一审判决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我们就是要给孩子讨公道。我虽然是农民,啥也不懂,但是我必须要给我妹妹讨个公道。”柴媛家属不服上述决定,咨询律师后,将省市两级人社部门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认定工伤。5月28号下午2点,该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

2021年7月7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支持我们的申诉了,就是胜诉了。当时我们接到这个消息,我都不敢听,也不敢问,不敢相信这个结果。”柴女士说,后来她重新确认了判决结果,才敢相信。“这一年多真不容易,都不知道是怎么过来的,我昨天晚上又哭半宿,眼睛全都肿了。”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柴媛系大庆资源局职工,2020年年初疫情期间,大庆资源局实行弹性办公制,职工有工作需要时前往单位处理,无工作或者简单工作可居家办公。2020年6月18日,柴媛居家办公期间被靳某某杀害。

法院认为,本案中,柴媛系在居家办公期间被靳某某杀害,双方当事人对于柴媛受到伤害时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无争议,故认定柴媛的死亡情形是否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系本案的根本问题。

法院认为,若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处于特定环境,又因为身处该特定环境而受到了暴力伤害,也应认定该暴力伤害与该职工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大庆市人社局仅考虑柴媛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工作内容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忽略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处的工作环境与暴力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认定柴媛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因果关系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认定,本案中,2020年2月至柴媛被害,大庆资源局正在施行弹性工作制,允许工作人员居家办公,故柴媛居家办公期间应当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处于特定工作环境之中,若柴媛由于处于居家办公的工作环境而受到了案涉暴力伤害,柴媛的死亡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综上所述,二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是撤销被告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庆人社伤险不认决字[2020]第01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是撤销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黑人社复决字[2020]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是判令被告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 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柴女士说,目前她还不知道黑龙江省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是否会提起上诉,“如果他们上诉的话,我们也会继续申诉下去。”柴女士说,对于目前的判决结果,她不知道该说是满意还是不满意,“我们心目中一直就认为我妹妹是属于工伤,所以我们才坚持到现在。”(记者 张稳仪 首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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