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
案发22年后,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等五名被告人迎来人生中的第5次裁判。
1996年8月,安徽涡阳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其女当场死亡。周继坤等“五周”被认定为案件的凶手。安徽高院法官宣读判决结果时,“五周”之一的周在春,已因为一个并不存在的罪责,被羁押近19年。
尘埃落定。我们终于可以清晰分辨,正义曾怎样远去,又如何回归。
“人命关天”的两面
20年前,司法曾经败给了一瓶农药。那是“五周”第一次庭审结束之后。
该案审判长巫继成至今仍记得合议庭那时对案件的评议意见:“矛盾点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合议庭拿出一个无罪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委会也认为,该案应判决无罪。
“无罪”在那个年代的刑事司法中,是极为特殊的结果。但在“五周杀人案”中却似乎并不出人意外。
侦查阶段,警方没有在案发现场提取血迹、指纹、足迹等痕迹物证,并未找到杀人血衣和作案工具,五人家中平时穿的衣服上,也都没有检出人血。在仅有口供、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的情况下,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后被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与不少被纠正的冤错案不同,“五周”并未经历一次“走形式”的庭审。据参加庭审的辩护律师称,当天有19名证人出庭作证,多名控方证人当庭否定了以前的证言:有证人说,证言是被警察“打出来”的。而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凶器”菜刀,法庭认为系在案发后许久才提取,且未对菜刀进行检验,不能认定为凶器。
转折发生在庭审第二天。当天,周继鼎走近巫继成的办公室,质问该案是否要宣告无罪。在交谈中,周继鼎突然掏出一个装有剧毒农药的小瓶子喝了下去。三天后,周继鼎在医院死亡。
“人一死,麻烦就来了”。
1999年3月,阜阳市中院下达了一审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周继坤、周家华判处死刑,周在春判处无期徒刑,周正国和周在化各判处有期徒刑15年。经过两次上诉、一次发回重审后,“五周”中两人被判死缓、一人无期、两人获15年有期徒刑。
人命关天。一条人命启动了追寻正义的程序,而正义又因一条人命远去。
向压力低头时,正义凋零
在今天看来,司法并不是真败给了一瓶农药,它是败给了压力之下,无原则的维稳思维。
目前的追问,还未能还原在该案中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为何如此粗疏,检察机关又为何在明显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提起公诉。也许,正如在庭审之后各方矛盾集中爆发所呈现的,压力与维稳是问题的答案。
我们能够理解这种压力是如何令人筋疲力尽。推开窗户,当事人家属可能正在楼下摆灵堂、举横幅;拿起电话,上级机关可能因不断接到非访闹访,要求你说明情况,即使已经启动调查程序;回到家里,家人担忧地问起你案件的进展,委婉地说明因为你的犹豫已经引来了乡亲的指指点点;翻开报纸,当地媒体已不止一次地提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呼吁与质疑。
面对这样的压力,你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当面对当事人饱含期待、渴望你主持正义的眼神,你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当你身披法袍,头顶国徽,脑中仍然盘旋着坚守法律的誓言,你又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
结果太难猜测。也许我们永远不会知道,有多少裁判者最终顶住了压力,做出了面对法律,面对真相,面对逝者都足以问心无愧的抉择。
但我们也确实看到,“五周杀人案”出现了本不该有的结果,正如河南李怀亮案中出现了一份本不该存在的“死刑保证书”。这种低头,不是孤例。
当裁判者屈服于压力,失去了司法定力,最该保卫正义的人就亲手执行了对正义的死刑。
改革唤醒正义
但穿透阻力与时间,正义终将回归。而将所有问题推给一颗颗在挣扎中沉默的司法良知,并不是足以唤回正义的真正答案。
我们是不是拉直了让司法人员对案件真正负责的准绳,我们是不是撑起了让裁判者可以遵循自身判断行事的穹顶,我们是不是坚定了排除一切阻碍,只向真相和法律低头的决心?如果答案为否,那么一切回答就都是回避。
改革让“五周杀人案”不再重演。这是我们面向历史扣问的回答,也是我们走好前路的信心。
改革的第一声回答,是谁办案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从2014年上海等7省市现行试点,到2017年全面推开,从此宣判并不是案件的结束,而是办案人员“质量担保期”起算的开始。裁判者办案,先要过了对自己负责的法律关,这就是通过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案件进行“质量管理”的意义。
改革的第二声回答,是对裁判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保障。早在2013年,最高法就曾出台意见,明确不能因舆论上访维稳等压力违法裁判,造成冤假错案。此后,在中央的领导部署下,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涉诉信访改革等一系列制度红利相继落地。裁判者面对压力说不,也真正有了底气。
改革的第三声回答,是让司法真正以审判为中心。2016年以来,从中央到两高、各部委文件,聚焦以审判为中心,贯彻疑罪从无、排除非法证据一直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高频词。今年的两高报告透露,过去五年共再审改判刑事案件6747件,其中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错案件39件78人,对2943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193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一切证据在审判中经受检验,裁判才能在靠得住的事实上架起基础。
每一起冤假错案的纠正,固然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切实保护人权的担当,但更重要的,是它给予我们在改革之路上大步向前的决心。
历史留给我们的,我们不能交还给历史。错案何以发生,错案何以纠正,错案何以避免。对这一系列问题的追问让我们恍然,唯有深化改革,坚持改革,不断改革,才能为司法在奋斗中前行提供坚韧的制度定力和无畏的职业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