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调查组消息,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调查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已基本查清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的事实。
按照有关规定,疫苗生产应当按批准的工艺流程在一个连续的生产过程内进行。但该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产成功率,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包括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产日期,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为掩盖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有系统地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开具填写虚假日期的小鼠购买发票,以应付监管部门检查。
我们对不良企业的这种造假行为表示强烈的愤慨。
此前,长春长生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的25.26万支不合格百白破疫苗流向我省,全省共有二十余万儿童接种了不合格百白破疫苗。我们同广大儿童家长一样,感到十分愤怒和痛心。作为疫苗购入方,我们在收货前都会严格查验《批签发合格证书》,但没有对疫苗安全性、有效性进行检测的职责和能力。效价不合格的百白破疫苗带来的主要风险是疫苗的保护效果不足,为最大程度的降低发病风险,我省已安排对接种过不合格百白破疫苗的儿童进行补种,各地已陆续开展工作。
孩子们的健康也是我们的愿望,我们将尽全力做好百白破疫苗后续补种工作。我们深深地理解广大群众对我们的质疑和不满,同时,也向所有对我们给予理解和支持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诚挚的感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更坚定的信念、更负责任的态度,全力推进全省疾控工作,用最大的努力保护全省人民身体健康。也希望我国疫苗监管体系越来越完善,进一步降低这种不合格疫苗流入市场的风险,让我们预防接种人员用得放心、老百姓打得安心。
接种证不写厂家信息?真相在这里!
7月25日,网曝潍坊、济宁两地部分接种门诊不再告知接种疫苗生产厂家信息,引起个别网民转发或质疑。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调查,目前有关情况已经核实,新浪微博贴文系利用他人图片,断章取义,内容失实,发贴人已经发了更正说明,并电话向接种单位道歉;济宁接种儿童家长确认项目齐全,反映生产厂家缺项一事不实。公安机关正在做进一步调查。
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的要求,山东省预防接种证自2017年起,每次接种后要注明疫苗名称、接种日期、生产厂家、疫苗批号、有效期、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等8项内容,对于可以互相替代的疫苗,除在实际接种疫苗处注明上述8项内容外,还需在被替代疫苗处注明实际接种疫苗的接种日期,并加注“*”号标识,标明实际接种疫苗名称,以告知家长该疫苗已完成接种,使用的是同效的替代疫苗。潍坊、济宁两名儿童接种的疫苗即为此种情况。图示如下:
对于在网络上未经调查实际情况即发布不实言论、干扰预防接种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我们表示强烈谴责,并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同时,也欢迎广大儿童家长进行监督,如果预防接种单位在接种疫苗后存在上述8项内容不全的情况,请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反映,我们会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规范预防接种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儿童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