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一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7月28日结束。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管理系统显示,超过13万条意见通过这一系统提出,远高于同期征求意见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这次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改,被业界广泛评价为“根本性变革”,根据草案,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将改变以往的分类征税模式,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虽然普遍认为草案或将使中低收入者减税明显、受益较大,但在6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草案中,以及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财税学者指出,草案仍存在一定局限,如起征点标准、最高边际税率、专项附加扣除的执行细节仍存在争议。
起征点能否动态调整
起征点调整在历次个税法修改中最受关注,草案将个税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但涵盖范围也从工资薪金所得扩大至四项所得综合加总。部分公众感到这一上调幅度“不解渴”,建议提高到8000元至1万元,但也有专家认为,一味强调提高起征点并非降低税负的良策。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基本费用减除标准有提升的空间,至于提升多少,意见不完全一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近期参加了多场研讨会,以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集体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修改意见中,建议提高起征点。
“以2011年的3500元负担水平为基准,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应至少提高到8000元。”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个税法修正案讨论小组建言。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指出,现行个税法实施7年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大致7%左右,CPI2%左右,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就显得不够。在整个收入格局中,居民收入占比是在逐步下降的,提高居民收入比重来扩大消费,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建议把起征点提高到6000元或者7000元。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财政部原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则表示,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再往上一点是可能的,但不宜一下提到1万元。
在这次征集意见中,还有不少网民反映各地物价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差异较大,是否可以考虑按照不同省份的平均工资设置不同的起征点。
贾康认为,对人力资本、劳动力的流动,按区域划分来区别对待调节,等于给劳动力生产要素流动设置了特定的壁垒,不利于市场经济实际绩效水平的提高,还会妨碍人才流动。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个税法修正案讨论小组建议,增加“起征点跟随生活基本费用动态调整机制”条款。每年年初,由国务院根据物价水平、收入水平等,确定每一年的减除费用标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个税计征能否过渡到以家庭为征收单位
“一个家庭既无需要抚养的子女又无需要赡养的老人、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没有医疗费用,而另外一个家庭则需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并且为老人看病支出高额的费用,那么显而易见,这两个家庭的实际生活负担是不同的。”6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草案时,鲜铁可委员指出,我国的各项社会活动都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因此衡量纳税人的实际收益状况,应综合考虑家庭的收益情况,逐步过渡到按照家庭为单位纳税的方式,才能全面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审议中,多位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都关注到了这一问题,建议个税改革时能考虑家庭人均所得问题,增加家庭作为课税单位的设定。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是个人,对个人所得的各项收入实行代扣代缴,确实能保持税款平稳入库,征管也比较简便。但是如果仅仅考虑个人税收负担能力,忽略个人背后的家庭负担情况,则无法真正体现税收公平。”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说。
杨松指出,个税的课税单位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居民税收的负担水平,还会对居民在婚姻、劳动力市场等领域的行为产生影响,所以选择什么样的课税单位非常重要。杨松建议,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征方式下,课税单位应增加家庭因素,在充分考虑家庭整体负担的前提下,对年度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收入综合计税,有利于体现税收公平。
彭勃委员认为,如果仅仅计算个人所得、不考虑家庭人均所得,无论是从公平角度还是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在这方面予以考虑,会更合理一些,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讲会更实际、更公平。
“现在收入按每个个体来扣税,但消费是以一个家庭来完成,这就会有很多不公平的地方。一个家庭基础是夫妻二人,现在鼓励二孩,再加上父母,一对夫妇要养六七个人,而这些情况在免征点和抵扣标准中没有考虑,这里面还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包信和委员建议,实行国际通行的方法,由夫妻双方共同申报纳税。这样有利于男方工作、女方更多照顾家庭,或者女方工作、男方更多照顾家庭,也有利于改进和完善社会劳动力结构。
税率如何规定更合理
草案首次对工薪、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综合征税,适用统一税率。综合所得的税率在现行工薪所得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基础上,调整了税率结构,扩大5%、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但未调整30%、35%、45%三档高税率。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修文表示,我国劳动性所得45%的最高税率高于大部分国家,并且,当前我国群众的收入差距主要不是来自劳动性收入,而是非劳动性收入。调节收入差距的重点,当前不完全是在劳动性所得方面,而应当是在非劳动性所得方面。建议国务院深入研究适当降低劳动性所得最高税率问题,同时加强对非劳动性收入的征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玉波认为,要完善综合所得和资本性收入的税率设计。高收入群体如果按照工薪所得交纳个税,最高适用45%的税率,不仅远高于资本性收入20%的税率,也高于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在工薪所得税高边际税率下,高收入群体避税动机很强。一种典型的避税方式就是“钱在企业、少拿工资”。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个税法修正案讨论小组指出,草案依然保持了45%的最高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等四项收入累加成为综合所得。较高档税率的级距本应扩大,但草案仍然维持最高三档税率的级距不变,这样,对收入多元的人群可能要按照比以往高一档或几档的税率征收个税,这事实上增加了这部分凭借智力、技术等个人能力获得高收入的人群的税负。
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劳动收入能达到适用45%税率的个人,必然也是各地方政府争抢的人才。一方面,地方政府要给各种补贴、优惠政策去吸引人才,另一方面,税率保持在45%的罕见高位,这在制度上存在明显冲突。
降低个税税率有利于减少高收入人群的避税行为,增加财政收入,改善收入分配状况;有利于吸引境外人才,避免我国的高收入群体(比如企业家群体)流向境外,从而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还有利于降低劳动税负,激发高智力群体的创新活动。
建议遵循国际税改趋势,简化合并税率档次。参考亚洲和欧洲最高边际税率的平均水平,取消35%和45%两档税率,按照3%、10%、20%、25%、30%共五档税率累进,适时取消25%一档。考虑到资本外流等因素,中国保持了20%的资本税率,那么只能降低劳动收入的最高税率,以避免挫伤劳动者的创新热情。将最高边际税率定在30%,低于美国的37%,略高于资本所得和企业所得,既可以为人才减负,切实激励他们创新,又可以避免部分人群以设立企业的形式规避个税的现象。
该小组建议,纳入综合所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收入,先减除20%的费用之后,再与工薪所得一起综合征税。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也表示,45%税率在全球范围内偏高,应该适当降低,因为偏高的边际税率,对纳税人的反激励作用明显增加,而且也妨碍投资和储蓄,可能导致纳税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而设法分解、隐瞒所得,从客观上强化了纳税人逃税意识。(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刘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