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口罩”等疫情防治相关商品价格提醒告诫函。
受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与疫情防治相关的口罩等商品出现价格明显上涨、售罄缺货等情况。为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相关经营者如有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