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兴安盟6月25日电(记者 张林虎)25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内蒙古民族大学原党委副书记肖剑平犯受贿、私藏弹药罪一案一审宣判,肖剑平一审获刑5年。
1955年出生的肖剑平系内蒙古通辽人,其仕途也从未离开过通辽。他曾先后担任通辽市科左后旗副旗长、旗长,通辽市政府秘书长兼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03年6月,肖剑平任内蒙古民族大学副校长,后改任该校党委副书记。2015年5月,肖剑平退休。
2019年10月14日,内蒙古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已退休4年的肖剑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肖剑平利用历任科左后旗副旗长、旗委副书记、旗长,原哲里木盟行署秘书长,通辽市政府秘书长,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内蒙古民族大学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275万余元。任科左后旗旗长期间,从他人处获赠一盒手枪子弹并存放在办公室,退休后藏匿于家中,后被搜查发现、扣押。经检验,扣押的21发子弹系军用弹药。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剑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共计275余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肖剑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军用弹药21发,构成私藏弹药罪,应数罪并罚。
最终,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肖剑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私藏弹药罪,判处拘役3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肖剑平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禁品军用弹药21发,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