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
自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办法》都有哪些变化?
地处热带的海南野生动植物物种丰富
如何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一起来看
今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地处热带的海南野生动植物物种丰富,如何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为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7月31日,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自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办法》,以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规调整范围,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充分体现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全面、严格、兜底式的一次补充,弥补了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制度的短板,实现了野生动物“应保全保,应禁全禁”,不搞“一刀切。”8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就《办法》的修改有关情况接受了海南日报记者的采访。
适应当前需要修改完善法规
据悉,现行《办法》自1991年9月20日公布实施,1996年11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自《办法》实施以来,对保护拯救海南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现行《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需要,亟需进行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修改《办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精神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4·13”重要讲话中指出,海南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中央12号文件赋予海南新的战略定位,特别是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要求海南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为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探索新经验。
此外,修改《办法》还是与上位法衔接的需要。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野生动物保护与管控方面许多新的内容,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保持与上位法的衔接,亟需对现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明确野生动物保护对象
修改后的《办法》明确了野生动物的保护对象,扩大了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修改后的《办法》规定,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执行。
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告诉海南日报记者,修改后的《办法》对于本省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多条内容,包括:“本省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本省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社会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教育
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重在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此,在修改后的《办法》中作出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餐饮单位和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人工饲养单位等应当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引导全体公民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此外,海南日报记者还注意到,修改后的《办法》还增加了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内容的广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菜谱招徕、诱导顾客食用。”同时,相应规定了法律责任。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海南日报记者注意到,修改后的《办法》,还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决定》和有关意见,准确把握加重处罚和参照处罚的幅度,对现行《办法》的处罚幅度作了相应修改。
其中,修改后的《办法》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并对食用者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将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也是本次修改的一个亮点。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让违法者能得到应有的惩戒,修改后的《办法》增加规定,对于违法捕猎、交易、运输、生产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为违法食用野生动物提供场所或者服务的单位、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禁止其从事野生动物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完善养殖退出机制
在《决定》出台之前,我省还存在不少野生动物养殖项目,这些项目退出后,如何才能让养殖户们的损失减到最小?
海南日报记者发现,为了完善野生动物养殖退出机制,修改后的《办法》对饲养单位和个人因实施本办法造成损失给予补偿作了规定:对于经许可在本省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因实施本办法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修改后的《办法》中,还删除了与现行法律及相关法规不一致的条款内容。
记者: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