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9月22日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的行为,不再一律予以开除处分。
据介绍,因为计生政策仍处于不断调整的状态,这次修改本着“可改可不改的,尽量不改”的原则作有限修改,以保证人口与计生政策在广西执行的稳定性、延续性。
为了方便群众办理生育登记,修改决定删除了原规定的“分娩后三个月内”的生育登记期限。对生育登记的程序,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依法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为了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改革调整方向和广西人口发展形势相适应,同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相关意见,修改决定将原条例关于对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规定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修改决定还修改了违法生育者录(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条件,删除了原规定的关于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期限,修改为“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不得录(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