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聊城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张进考因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获刑6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进考贪污罪的事实主要有:
2008年8月19日,被告人张进考在购置王某1出售的聊城市新东方名人苑17号楼3单元506室住宅时,先后安排莘县疾控中心延君华、杨某从各自负责保管的疫苗资金中共转账400000元至出售人王某162×××54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其中,延君华转账300000元,杨某转账100000元,案发前未归还。该房屋登记在张进考之子名下。
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张进考购置聊城奥森花园小区17号楼2单元2082室住宅时,以公务支出为由,安排莘县疾控中心职工杨某从其负责保管的疫苗资金中,转账100000元至其62×××96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用于购置该房产。
2013年1月24日,被告人张进考以支付给疫苗经销商孙某某疫苗款为由,安排杨某从其负责保管的疫苗资金中,转账220120元至张进考62×××96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同年1月31日张进考向孙某某转账220000元,后以同一理由安排王某2从保管的疫苗成本款中向其支付220000元现金,该款被其用于个人家庭支出。
2008年至2013年8月,被告人张进考在担任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1606384元疫苗款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张进考已经退缴赃款1606384元。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方面,截止2018年12月,被告人张进考家庭银行存款、保险、房产以及实际支出等总资产共计8052570.07元;家庭工资、房屋租金、存款利息、经营等合法收入及贪污等非法收入共计6197830.22元;张进考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收入,差额巨大,有1854739.85元不能说明来源。案发后,张进考已经退缴赃款1854739.8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进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进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张进考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张进考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属坦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关于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进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进考退到莘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共计三百四十六万一千一百二十三元八角五分予以没收,由莘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