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132条 诸多制度突破
修订后的未保法呵护“少年的你”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压实家庭和国家监护责任、增设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强化法律责任……10月1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将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补齐了现有法律中的短板,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本次修改,对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大幅修改和完善,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由7章扩展为9章,条文由72条增加到132条,修改几乎涉及原法的每一个条文。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初步担负起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的使命。
首次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由民政部门承担
总则新增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
郭林茂表示,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承担部门,在审议修改过程中存在一定争议。作出上述规定的主要考虑有:在法律中明确提出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是一个前所未有的重大进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职责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和单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责任不清,严重影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效,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从工作力度和有效性考虑,法律明确了应当由政府部门承担协调机制具体工作。
协调机制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民政部门在发挥国家的兜底责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也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从国务院到县级人民政府,上下统一均由民政部门承担现实可行,也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差异性,给予地方一定的灵活性。实践中,有地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议事机构设在教育等部门,取得了良好成效。
建立性侵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制度
佟丽华表示,在学校以及教育培训机构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更为隐蔽。很多此类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往往都是因为偶发因素或者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这类伤害,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政府保护”一章中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与本条相对应,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录用查询以及每年定期查询两项具体制度,发现应聘者、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不录用、及时解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了预防和减少发生在学校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在“社会保护”一章专门增加规定禁止“性骚扰”,在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基础上,特别增加禁止“持有”。
佟丽华介绍,在一些国家,持有、浏览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色情制品将构成犯罪,我国原来对此缺乏明确法律规定。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禁止“持有”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色情制品,尽量只增加两个字,但这是个重大变化,应当引起社会关注。
防止网络沉迷 创新发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单设一章,佟丽华认为,此举初步构建起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基础。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要形成合力,培养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
社会上对未成年人能否参与网络直播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记者 王亦君 焦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