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清单(2021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中国在2018年正式实施负面清单制度以来发布的第4个版本。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国进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因此,市场高度关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每年松紧调整,从中观察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方向。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最早是2016年3月由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先行试点,2017年,试点范围扩大到15个省市。2018年,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正式实行。
就负面清单制度而言,国内最早可以追溯到上海自贸区在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尝试。2013年9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公布,列明了上海自贸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这也是国内首版负面清单。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
清单(2021年版)列有禁止准入事项6项,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称清单(2020年版)]多1项,许可准入事项111项,比清单(2020年版)少7项,共计117项,相比清单(2020年版)少6项。
禁止准入类新增1条“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
禁止准入类条数较少,市场高度关注其相关内容的调整。清单(2021年版)最受关注的正是禁止准入类中增加的“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内容包括:
1、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
2、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等;
3、非公有资本不得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频道、栏目、公众账号等;
4、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业务;
5、非公有资本不得引进境外主体发布的新闻;
6、非公有资本不得举办新闻舆论领域论坛峰会和评奖评选活动。
在此前的清单版本中,也有关于新闻信息采编业务的禁止性内容。具体来看:
清单(2018年版)禁止准入类的第四项“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中包括“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清单(2019年版)在禁止准入类的“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中除了继续包括“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之外,同时增加了“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清单(2020年版)保留了清单(2019年版)的上述内容,未有修改。
除了上述变化,清单(2021年版)禁止准入类的“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事项中,对于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的字样中,增加了“理财”“股权众筹”“交易中心”。
许可准入类删除了7条
清单(2021年版)许可准入类事项比清单(2020年版)减少了7条事项。
1、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删除“未获得许可,不得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或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局”事项。
与此同时,在“未获得许可,不得经营电信业务、建设和使用电信网络或使用通信资源”事项中,增加“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审批”。
2、在金融业中,删除“未获得许可,不得发行股票或进行特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项。
与此同时,在“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发行、外汇等相关业务”事项中增加“公司发行股票、存托凭证注册、核准”。
3、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删除“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涉外统计调查业务”事项。
与此同时,在“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法律服务或特定咨询、调查、知识产权服务”事项中,增加“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4、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删除“未获得许可或资质认定,不得进行限定领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施工,不得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事项。
与此同时,在“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事项中,增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在“未获得许可或相关资格,不得从事检验、检测、认证业务”事项中,增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5、在教育领域,删除“未获得许可,不得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事项。
6、在卫生和社会工作领域,删除“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医疗放射性产品相关业务”事项。
与此同时,在“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置特定医疗机构或从事特定医疗业务”事项中,增加“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7、在《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许可类事项中,删除“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事项。
清单(2020年版)显示,这项删除的许可类事项主要内容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哪些事项放宽了,哪些收紧了
“一年一修”的准入清单,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有关许可事项的进行宽紧调整。清单(2021年版)放宽的领域也不少。以下试举几例。
在农、林、牧、渔业的“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林木经营或利用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事项中,删除“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
在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电力和市政公用领域特定业务”事项中,删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
在批发和零售业的“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粮油经营业务”事项中,删除“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将“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特定产品的批发零售、经营和进出口”事项修改为“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并删除“进口药品、港澳台医药产品(包括进口药品、进口药材、临时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药品注册证书核发;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事项重大变更申请审批;有效期满后的再注册核准)”
收紧的事项则包括以下这些:
在文化、体育和娱乐领域的“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出版传媒机构或从事特定出版传媒相关业务”事项中,增加“时政类新闻转载服务业务审批”。
在《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许可类事项的“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事项中,增加“从事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公共账号平台服务,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在制造业的“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不得从事金属冶炼项目建设”事项中,增加“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审批”“第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单位审批、进出口审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及改变使用目的许可”“危险化学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生产许可”“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将“未获得许可,不得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修改为“未获得许可,不得使用海域、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增加“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批(含招拍挂)。”
禁止性规定和产业目录调整
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简称“双减”政策),要求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
“双减”政策在《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下称《禁止性规定》)中有所体现。《禁止性规定》是清单禁止准入类第一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的附件。
《禁止性规定》中,与教育相关内容从5条增加到了9条,增加的4条分别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
清单(2021年版)也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行了一项修订,在“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中,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入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实际上,上述这条在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已有预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