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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法院通报传销案例 涉鲁、豫10余省15万人14亿元

2018-03-29 12:46 来源:中华泰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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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上午10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依法审判传销犯罪案件工作情况。

记者在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2012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打击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传销犯罪活动,共受理一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27件,审结27件,判处犯罪分子177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6人。

传销犯罪案件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赃款赃物追缴难度大,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而且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一直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经济犯罪。总的来看,我市传销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已审结的27件案件中,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案件为4件,其中最高的达14亿余元;案件涉及的被告人众多,最多达17人;涉案参与传销人员最多的达15万余人,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职工等等。

二是案件波及地域广。涉案传销组织多是全国性的,本地涉案组织多是传销组织的分支机构或区域代理机构,影响范围涉及全国多个省份,遍布山东、河南、山西、河北、北京、天津、内蒙古、浙江、江苏、上海等十余省、市。

三是具有较强的欺骗性、隐蔽性和社会危害性。当前,新型传销模式兴起,实践中有实物销售的传销活动较为多见,犯罪分子将传统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转变为销售商品发展人员、收取购物款,意图掩饰为正常的销售商品活动,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加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

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法院将继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传销活动犯罪骨干分子。同时,不断加强审判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审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延伸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提高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典型案例

1、李某某、郭某某、陶某、黄某某、王某某、马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2005年起,被告人李某某(系香港居民)策划成立公司进行市场经营活动。2005年9月至2010年10月间,李某某相继在中国香港、中国大陆注册成立了斐梵国际(亚太)有限公司、斐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多个自然人独资或由李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李某某通过上述公司,招募、组织人员通过网络店铺,以销售美体内衣、健康食品、护肤品、日用品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消费者通过购买规定的套餐成为斐梵公司的会员,同时取得发展其他人成为会员的资格及继续购买产品的资格,自上而下形成金字塔状结构。同时为不断发展会员,斐梵公司根据发展会员的人数、对下线会员的管理、会员的活跃度等制定积分奖励制度以及给与实物奖励、旅游奖励等。

截至案发,斐梵公司共发展会员152100人,遍布山东、河南、河北、北京、内蒙古、江苏、上海等十余省、市,形成约150个层级结构,非法收入达1467141444.90元,斐梵公司为此支付给会员各种奖励合计798897644.41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斐梵公司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成为会员,获得加入资格,直接、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骗取他人财物14亿余元,其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故应依法认定斐梵公司系传销组织。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陶某、黄某某、王某某、马某系该传销组织的发起者、策划者、管理者或宣传者,对该组织的建立及逐步壮大起重要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据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案金额达14亿余元,发展会员15.2万人,波及十余省、市地区,是近年来我市法院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涉及人数最多、波及地域最广、重刑率最高的一起传销活动犯罪案件,也是近年来审理的唯一一起被告人为香港居民的传销犯罪案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准确、严厉地打击了传销犯罪活动。

2、何某某、伊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2009年,李某某(在逃)经乔某某(已判决)介绍到广西南宁参加传销组织,后周某某(在逃)经人介绍参加并成为李某某的下线,周某某又发展被告人伊某某加入,伊某某发展被告人何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以“资本运作”的名义发展下线,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份额取得加入资格,采取分层级管理,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收益。至2010年,伊某某、何某某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以上。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伊某某、何某某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据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伊某某、何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以实际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定罪量刑依据,本案被告人伊秀华以亲戚朋友名义个人出资购买15个份额作为自己的下线,被告人何建平以亲戚朋友名义个人出资购买10个份额作为自己的下线,二被告人并未动员借用身份的人员实际加入传销组织,被借用身份人员的资金也没有被骗,因此二被告人借用他人身份个人投资部分不应计入其发展的人员数量。

3、安某某、龙某某、时某、时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2012年9月,被告人龙某某在被告人安某某介绍下加入瑞倪维儿化妆品销售网络,后经营自己的销售网络“北斗团队”,并直接发展了被告人时某、孙某某、时某某,时某直接发展了王某某、唐某某、唐某某等人,龙某某系团队负责人,安某某系指导老师。龙某某定时将下线的发展情况报给安某某,并将下线购买产品的款项打给安某某,组织会员到泰安开会,由安某某讲授加盟方式及通过发展会员获取资金。在销售天津康婷直销公司瑞倪维儿系列化妆品期间,以推销瑞倪维儿系列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获得加盟和发展其他人员的资格,并按照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形成上下线关系,每多发展一层的层奖金费300元,碰对一次奖金300元,增加一个下线40元,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上八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均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安某某、龙某某、时某、时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唐某某以推销瑞倪维儿系列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据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安某某、龙某某、时某一年两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一万五千元至二万元罚金;被告人时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唐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虚构经营、服务项目,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安某某、龙某某在“北斗团队”传销活动中,以推销瑞倪维儿系列化妆品为名,通过发展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并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购买商品的费用中非法获利,具有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

4、赵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2011年底,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加入天元公司做保健品销售,学习通过网站销售产品发展会员的运营模式。2012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以天元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销售天元公司保健品“银花蒜宝胶囊”和“龙藏胶囊”的名义,设立天元公司销售网站,期间赵某某发展被告人孙某某为其下线会员,并投资成立了天元公司大连专卖店,孙某某任店长。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在该网站上注册多个会员号,构建交纳会员费注册成为会员并层层发展下线会员抽取提成的销售模式,通过高额返利引诱大量发展会员。截至案发,该销售网站查询系统显示总收入为19652000元,公司剩余14315541.64元。赵某某、刘某某将部分款项用于购置房产、轿车、偿还个人债务等。

【裁判结果】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孙某某以销售保健品为名建立传销网站,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取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据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活动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打着所谓“电商”“多层分销”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网络传销活动因其主体和标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等特点,往往具有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案系一起较为典型的网络传销案件,被告人通过商品销售网站推行会员制度,以销售保健品为名义,通过高额返利为诱饵构建交纳会员费注册成为会员并层层发展下线会员抽取提成返利的销售模式。

5、姚某某、李某某、姚某某、付某某、贾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本案是“斐梵国际”传销案的系列案。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姚某某、付某某等为获取更多奖励,以开办体验馆并帮助其他体验馆发展市场、举办沙龙、组织会员参加培训学习等方式,积极介绍推荐他人加入斐梵国际传销组织并组成层级和计酬团队,共发展会员399565人,获取返利77731750.706元,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

【裁判结果】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姚某某、付某某、贾某某、宋某某、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舒某某、冯某某、亓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及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层级均在三级以上,发展下线人员均在一百二十人以上,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据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姚某某、李某某、姚某某、付某某、贾某某、宋某某、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舒某某、冯某某、亓某某一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五至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在多名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传销犯罪中,应当根据犯罪分子所起的作用不同区分主犯和从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所起的作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姚某某、贾某某、张某某、舒某某作为斐梵国际各个地区的组织、领导者,承担管理、协调、宣传等重要职责,对整个传销组织的建立及逐步壮大起重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于某某、付某某、杨某某、宋某某、冯某某、亓某某作为斐梵国际各自团队的组织、领导者,相对于斐梵国际这一全国性的传销组织,对该组织的发展、壮大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根据以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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