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上午10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依法审判传销犯罪案件工作情况。

记者在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2012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打击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传销犯罪活动,共受理一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27件,审结27件,判处犯罪分子177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6人。

传销犯罪案件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赃款赃物追缴难度大,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而且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一直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经济犯罪。总的来看,我市传销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已审结的27件案件中,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案件为4件,其中最高的达14亿余元;案件涉及的被告人众多,最多达17人;涉案参与传销人员最多的达15万余人,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职工等等。
二是案件波及地域广。涉案传销组织多是全国性的,本地涉案组织多是传销组织的分支机构或区域代理机构,影响范围涉及全国多个省份,遍布山东、河南、山西、河北、北京、天津、内蒙古、浙江、江苏、上海等十余省、市。
三是具有较强的欺骗性、隐蔽性和社会危害性。当前,新型传销模式兴起,实践中有实物销售的传销活动较为多见,犯罪分子将传统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转变为销售商品发展人员、收取购物款,意图掩饰为正常的销售商品活动,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加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
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法院将继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传销活动犯罪骨干分子。同时,不断加强审判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审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延伸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提高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典型案例
1、李某某、郭某某、陶某、黄某某、王某某、马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2005年起,被告人李某某(系香港居民)策划成立公司进行市场经营活动。2005年9月至2010年10月间,李某某相继在中国香港、中国大陆注册成立了斐梵国际(亚太)有限公司、斐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多个自然人独资或由李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李某某通过上述公司,招募、组织人员通过网络店铺,以销售美体内衣、健康食品、护肤品、日用品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消费者通过购买规定的套餐成为斐梵公司的会员,同时取得发展其他人成为会员的资格及继续购买产品的资格,自上而下形成金字塔状结构。同时为不断发展会员,斐梵公司根据发展会员的人数、对下线会员的管理、会员的活跃度等制定积分奖励制度以及给与实物奖励、旅游奖励等。
截至案发,斐梵公司共发展会员152100人,遍布山东、河南、河北、北京、内蒙古、江苏、上海等十余省、市,形成约150个层级结构,非法收入达1467141444.90元,斐梵公司为此支付给会员各种奖励合计798897644.41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斐梵公司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成为会员,获得加入资格,直接、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骗取他人财物14亿余元,其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故应依法认定斐梵公司系传销组织。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陶某、黄某某、王某某、马某系该传销组织的发起者、策划者、管理者或宣传者,对该组织的建立及逐步壮大起重要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据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案金额达14亿余元,发展会员15.2万人,波及十余省、市地区,是近年来我市法院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涉及人数最多、波及地域最广、重刑率最高的一起传销活动犯罪案件,也是近年来审理的唯一一起被告人为香港居民的传销犯罪案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准确、严厉地打击了传销犯罪活动。
2、何某某、伊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2009年,李某某(在逃)经乔某某(已判决)介绍到广西南宁参加传销组织,后周某某(在逃)经人介绍参加并成为李某某的下线,周某某又发展被告人伊某某加入,伊某某发展被告人何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以“资本运作”的名义发展下线,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份额取得加入资格,采取分层级管理,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收益。至2010年,伊某某、何某某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以上。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伊某某、何某某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据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伊某某、何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以实际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定罪量刑依据,本案被告人伊秀华以亲戚朋友名义个人出资购买15个份额作为自己的下线,被告人何建平以亲戚朋友名义个人出资购买10个份额作为自己的下线,二被告人并未动员借用身份的人员实际加入传销组织,被借用身份人员的资金也没有被骗,因此二被告人借用他人身份个人投资部分不应计入其发展的人员数量。
3、安某某、龙某某、时某、时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2012年9月,被告人龙某某在被告人安某某介绍下加入瑞倪维儿化妆品销售网络,后经营自己的销售网络“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