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韩晓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韩晓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扣押在案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7年1月,被告人韩晓光利用担任济南市园林管理局(2010年更名为城市园林绿化局)局长、济南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揽、建筑材料经营及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其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6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晓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韩晓光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部分赃款;开庭时对部分事实予以供认,并表示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