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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今年审结减刑、假释案件2764起 发布十大案例

2018-12-24 13:48 作者:陈志伟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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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通报2018年减刑、假释工作并发布减刑、假释、收监十大典型案例。

青岛新闻网12月24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时满鑫 吕佼)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减刑、假释工作并发布减刑、假释、收监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青岛中院辖区内有2所监狱(青岛监狱和北墅监狱),2018年审结减刑、假释案件2764起。2018年,青岛中院假释适用率位于全国前列,案件收监率远低于全国比例,为假释制度的充分适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青岛中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严格裁判标准,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类犯罪“三类犯罪”,从严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推进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强化审判各环节责任,不断完善程序规定,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效果。2018年,精准落实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依法对12起涉黑案件不予减刑,或调整减刑幅度。

本次发布的十个案例,是青岛中院从2018年审理的减刑、假释、收监案件中精选的,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其中,有不积极足额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不予假释案例;有盗窃惯犯,存在再犯罪的危险,依法不予假释案例;有有能力履行却不积极退赃退赔的金融类罪犯,依法不予减刑或不予假释案例;有毒品再犯,依法减刑从严案例;有法定从严情形较多,依法减刑从严案例;有假释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依法撤销假释收监的案例等。

青岛中院通报减刑、假释、收监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对罪犯吕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不积极足额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吕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259.9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6年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服刑期间,共减刑五年。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7次,剩余考核分394分。于2017年7月28日履行民事赔偿款20259.9元。另查明,罪犯吕某某2009年至2017年狱内月平均消费超出同监罪犯平均水平。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吕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实际执行刑期符合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法律规定,但从调取的其狱内日常消费记录看,吕某某在有一定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对原判附带民事赔偿义务长期不履行,直到临近办理假释时才赔偿了原判数额,而且并未支付逾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反映其并没有真正地认罪悔罪,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吕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2】对罪犯刘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有再犯罪危险的盗窃惯犯,依法从严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刘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8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共减刑二年三个月。已执行刑期九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8次,剩余考核分509分。服刑期间缴纳罚金16万元,履行民事赔偿义务10万元。另查明,该犯曾于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犯罪实施盗窃17次,盗窃财物价值3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曾因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之后不思悔改,又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并且在盗窃犯罪中实施盗窃17次,盗窃财物价值36万余元,系盗窃惯犯,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大,加之剩余刑期(二年十个月)较长,假释后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宋某不予假释。

【案例3】对罪犯刘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有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却不积极退赃退赔的金融诈骗犯,依法从严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刘某某,因犯票据诈骗罪,于201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三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6次,剩余考核分300.5分。服刑期间缴纳罚金5万元。赃款86.6万元已退赔受害人5万元。另查明,刘某某狱内月平均消费,明显高于同监罪犯平均水平。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符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刘某某狱内消费明显高于同监罪犯平均水平,具有一定的退赔能力,却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4】对罪犯江某不予假释案

——对连续涉毒犯罪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江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三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江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3次。服刑期间缴纳罚金1万元。另查明,该犯在本次犯罪中连续贩卖毒品8次,容留他人吸毒10次,自己有吸毒史。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江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次数较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且自己有吸毒史,假释后有再犯罪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徐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5】对罪犯李某某不予减刑案

——对不符合法定减刑起始时间条件的罪犯,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八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4次。另查明,2016年4月,李某某因上述交通肇事行为,被人民法院判令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113元,但未履行,且未提交无履行能力的证据。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未提交无履行能力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李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交付执行,尚未达到法定的二年减刑起始时间。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不予减刑。

【案例6】对罪犯杨某某不予减刑案

——对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涉黑类罪犯,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杨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3279.8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九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8次,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剩余积分351分。另查明,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前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900元,狱内月平均消费明显高于同监区罪犯平均水平。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狱内消费明显高于同监罪犯平均水平,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却不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不予减刑。

【案例7】对罪犯那某某不予减刑案

——对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金融诈骗犯,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那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6832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六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五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那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5次。罚金和违法所得均未缴纳。另查明,那某某狱内月平均消费明显高于同监罪犯平均消费水平。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那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狱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同监罪犯的平均水平,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却不积极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那某某不予减刑。

【案例8】对罪犯刘某某从严减刑案

——对多次涉毒的毒品再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刘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不得假释。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三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五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4次。罚金未缴纳。另查明,该犯于200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本次犯罪和之前三次犯罪均为涉毒品犯罪,且系毒品再犯和累犯,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服刑改造表现,依法调整其减刑幅度,裁定对罪犯刘某某减刑四个月。

【案例9】对罪犯吕某某从严减刑案

——对法定从严情形较多的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吕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8月减刑一年七个月。已执行刑期七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四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未缴纳。另查明,该犯于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400元。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吕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因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减刑的法定从严情形较多。综合考察,减刑应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调整其减刑幅度,裁定对罪犯吕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10】对罪犯刘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案

——假释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依法撤销假释收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刘某某,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5日被送交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5月16日假释,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12月12日。

2018年9月12日,司法行政机关以罪犯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为由,建议本院对其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青岛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8月31日,违反监管规定,未到当地司法所履行定期报告义务一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两次,且最后一次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刘某某因此先后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处分三次,仍不改正。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管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处分三次,仍不改正,依据《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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