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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首例!同命同价 人身损害赔偿不再分户籍

2020-03-17 07:37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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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事故中受伤的农村户籍原告孙秀荣(化名)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5.14万余元。这是济南法院自山东实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后,首例按统一标准判决的民事案件。

2019年9月11日,家住平阴县洪范池镇陶峪村的孙秀荣(化名)与王广福(化名)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孙秀荣受伤住院。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广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孙秀荣将王广福和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司法鉴定,孙秀荣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司法鉴定结论无异议,但在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上,双方有不同意见。孙秀荣诉称:我虽居住在农村,但主要从事果木买卖和核桃初加工,应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王广福和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孙秀荣居住在农村,户口性质也为农村,应按照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按照以前,孙秀荣需要对自己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进行举证,但因为没有固定单位和固定数额的收入,孙秀荣很难对自己的经济来源进行举证。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体现了对生命健康的尊重。”承办该案的法官李磊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后,减轻了原告举证的诉累,化解了原、被告之间最大的争议焦点,此类案件更容易调解结案了。”

以山东省为例,一位不满60岁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侵害死亡,如果适应城镇居民标准,其死亡赔偿金为790980元,而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其死亡赔偿金仅为325940元,差距465040元。同时受影响的还有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和对公民生存权利的保护。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生命都是无价的,无法用价格来计算。“同命不同价”制度背后有深厚的社会历史原因,但现在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改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规则的出台,打破了城乡二元制的阻隔,既是对民意期盼的回应,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应有之意。((记者 崔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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