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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煤炭未设置危险废物标志 运输公司被罚万元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2-09-18 23:10:07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9月18日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违反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方区的一家煤炭运输公司在环保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中被发现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因该公司未按时履行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四方区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强制执行,罚款一万元。

    2011年3月11日,环保

四方分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青岛市四方区湖清路的某煤炭运输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将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油抹布以及含油棉纱等危险废物露天存放,且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执法人员随即进行调查取证,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在接到环保部门于2011年6月2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该单位却以老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不好为由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环保四方分局在屡次催缴无效后,决定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9月18日四方区人民法院听证会上,环保四方分局就该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程序、证据取得、法律适用等进行陈述,被处罚人该煤炭运输公司对处罚无异议。法庭当庭做出裁定:环保四方分局对“煤炭运输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一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予以维持。(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通讯员 戴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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