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9月18日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违反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方区的一家煤炭运输公司在环保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中被发现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因该公司未按时履行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四方区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强制执行,罚款一万元。
2011年3月11日,环保
在9月18日四方区人民法院听证会上,环保四方分局就该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程序、证据取得、法律适用等进行陈述,被处罚人该煤炭运输公司对处罚无异议。法庭当庭做出裁定:环保四方分局对“煤炭运输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一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予以维持。(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通讯员 戴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