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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曝光2012食品安全十大案例 万胜斋白福堂上黑榜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3-01-25 10:40:46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1月25日讯 日前,市工商局公开曝光了2012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万胜斋、百福堂等本地知名企业。

    百福堂商贸销售假冒食品 涉案金额94万元

    2012年3月27日,工商市北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查处了青岛百福堂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金之纳”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扣押假冒“金之纳”天然纳豆食品(胶囊)超级纳豆激酶三代23箱共1150盒,货值为80万元

;无照经营的辅酶Q10维E软胶囊4箱共240盒,其货值为14万元,总货值为94万元。

    由于涉案案值巨大,根据相关规定,工商机关于2012年4月28日将该案件移送到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

    韦冬生经销芝华士等5个名牌假洋酒 货值19万元

    2012 年5月3日,工商市北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查处了韦冬生销售假冒“芝华士”、“杰克·丹尼”、“人头马VSOP”、“黑方”、“马爹利”5个品牌的洋酒的违法行为,依法扣押假冒洋酒1497瓶,货值总额为19万元。

    由于涉案案值巨大,根据相关规定,工商机关于2012年5月9日将该案件移送到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

    奥帆商贸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罚款3.3万元

    2012年8月7日,工商四方分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原四方区大山村青岛蔬菜总公司大山仓库租用的库房内,用电脑喷码机在所经营的预包装食品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收违法食品,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

    金鑫元粮油销售无证大豆油 罚款4万元

    2012年4月至5月间,工商四方分局执法人员在查处王秀梅无照经营无标签大豆油一案中发现,王秀梅经营的无标签的16升装桶装222桶大豆油系从当事人青岛金鑫元粮油有限公司购进。

    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食用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海亿丰水产品加工厂抽检的5种海参产品蔗糖含量不符标准 

    2012年3月2日,当事人在青岛市工商局组织的日常食品质量抽样检验中,被抽检的5种海参产品蔗糖含量不符合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收不合格海参,对当事人做出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柒号酒仓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葡萄酒 罚款14.75万元

    2012年1月17日 ,四方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进口葡萄酒无中文标签,其中产地西班牙、规格为750ml瓶装LLANOLUENGO(中文名称乐歌)进口葡萄酒48箱(576瓶)和产地澳大利亚、规格为750ml瓶装PDCABMERLOT(中文名称好日子)进口葡萄酒12箱(144瓶)均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海利强食品伪造食品生产日期案 罚款2万元

    2012年5月10日,工商李沧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李沧区九水东路265号青岛海利强食品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用稀释剂将库存的海参奶的生产日期擦掉后再用打码机重新打上新的日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的规定,构成伪造商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万胜斋食品销售不合格食品  罚款2万元

    2012年6月6日,当事人在青岛市工商局组织的日常食品质量抽样检验中,被抽检的猪头肉、猪肝、大肠三种肉食,“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指标超标严重,属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王福令(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生猪肉

    2012年10月19日,当事人在青岛市工商局组织的质量抽样检验中,被抽检的生猪肉检出“沙丁胺醇(瘦肉精)”,属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构成销售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作出4560元的行政处罚。

    辛福湖(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农产品

    2012年8月13日,当事人在青岛市工商局组织的质量抽样检验中,被抽检的鲜海参检出“呋喃西林的代谢物(SEM)”和“呋喃唑酮的代谢物(AOZ)”,属不合格农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通讯员 贺长泽 纪乐尚 苗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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