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厕所保洁管理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岛市公共厕所的定义、分类、保洁管理服务、设施维修时限、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市区及所辖各区、市城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保洁管理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名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0001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CJJ14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3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
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含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
4公厕分类
根据CJJ14的规定,将公厕按建筑标准划分为一类公厕、二类公厕和三类公厕。
5保洁管理服务
应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进行公厕保洁和管理,并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公厕内卫生质量控制指标表2的要求
表2
一、二类公厕服务要求及免费条件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蝇药物。一、二类公厕应有防蚊、防蝇和防臭设施。
移动公厕按照本标准第一二类公厕的保洁管理要求执行。
6设施维修时限
6.1管理保洁管理责任单位应对公厕定期、定时进行检查,及时掌握设施完好情况。
6.2如发现公厕设施损坏、破损,应在2日内修复。
7责任
城市公厕由产权人负责保洁管理。
8监督管理
8.1公厕服务单位应对公厕的保洁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8.2公厕服务单位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服务监督电话:12319 82868292。
8.3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公厕保洁管理服务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和考核,对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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