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 正文

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规范

来源: 2013-08-06 14:50:49

    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服务要求、服务时限、安全作业、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青岛市《环境卫生行业监管办法》

    CJ343-2010污水排放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43-2010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城市生活垃圾

    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作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  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设施的设置

    4.1生活垃圾收集点(站)

    4.1.1生活垃圾收集点(站)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4.1.2生活垃圾收集点(站)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

    4.1.3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放置垃圾收集设施;集贸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4.1.4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收集设施的容量按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确定。

    4.1.5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大于0.8km。收集规模要按照服务范围内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生量确定。要求与居住区建设做到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建设时注意配备一定宽度的绿化带和排水设施,收集设施配置应根据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确定。

    4.2废物箱

    4.2.1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4.2.2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4.2.3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4.3转运站

    4.3.1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出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

    4.3.2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设置二次转运站并可跨区域设置。

    4.3.3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

    4.3.4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0.4-1KM;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4KM;采用大、中型机动车收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服务范围。

    4.4运输车辆

    4.4.1生活垃圾的清运应采用专用的机动车辆运输。按照收集量和清运车次综合确定垃圾运输车辆的数量。

    4.4.2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车牌号码与标志应清晰。

    5  生活垃圾收集

    5.1垃圾收集点(站)

    5.1.1垃圾收集点(站)的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每日定时清洗,并保证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

    5.1.2垃圾收集点(站)周围(收集点2-3米内;收集站10米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特殊时期要定时消毒。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5.2废物箱

    5.2.1废物箱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每日清掏不少于2次,擦洗不少于1次,并保证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

    5.2.2废物箱周围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特殊时期要定时消毒。

    5.3转运站

    各区(市)应建设密闭转运站,不应长期采用露天临时垃圾站点转运垃圾。

    5.3.1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5.3.2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5.3.3转运站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5.3.4垃圾转运站应定时开放,日产日清。垃圾转运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蚊蝇孳生季节,应每天喷药灭蚊蝇,特殊时期要定时消毒。在可视范围内,站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5.3.5垃圾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收集的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转运站或处置场。

    6  生活垃圾清运

    6.1服务单位资质要求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的单位(或专业公司),应经过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方可从事服务经营。

    6.2 服务操作规范

    6.2.1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车辆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示应清晰;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6.2.2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严禁超重、超高运输。

    6.2.3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严禁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6.2.4垃圾清运车辆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按要求停放,清洗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7  垃圾收集清运服务时限

    7.1单位或居民应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倾倒生活垃圾至指定的收集设施。

    7.2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应每天早晚各收集一次。

    7.3垃圾收集清运单位应于早7时完成垃圾收集运输服务,清运率达到100%。

    8  安全作业

    8.1从业人员按规定着职业工装,夜间作业时应着带反光的职业工装。

    8.2从业人员作业期间应注意机械操作的安全。

    8.3运输车辆作业时,应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规。

    9  责任

    9.1垃圾收集、清运由各区(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9.2提倡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垃圾收集、清运、作业单位,委托合同中应明确服务质量标准。

    10  监督管理

    10.1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责任单位应定期进行服务作业质量分析,及时解决作业质量问题。

    10.2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责任单位应建立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12319;

    市南区:88729205,市北区:83751498,李沧区:87639339,崂山区:88996589,城阳区:66794069,黄岛区:86112907(开发区:86989225);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监督投诉电话:12319。

    10.3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责任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标准的单位(或服务公司)及时做出处理。

提示:支持← →箭头翻页

分享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