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的术语、分类、清扫保洁服务要求、服务时限、安全作业、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CJJ/T 126-2008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
城市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3.2 道路清扫
对城市道路(包括广场、停车场等)全面的清洁作业,包括机械清扫和人工清扫。
3.3 道路保洁
对城市道路(包括广场、停车场等)进行的环境卫生保持性作业。
3.4 道路冲洗
对道路采用一定水压的水流进行冲洗的清洁作业。
3.5 道路洒水和喷雾
对道路采用洒水和喷雾方式防止扬尘的清洁作业。
3.6废弃物控制指标
单位面积内允许存在的废弃物最大数量,包括果皮、纸屑、塑料膜、烟蒂、痰迹、污水及其它杂物等。
4 分类
依据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和《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卫生市场化作业标准(试行)>的通知》,将城市道路按保洁等级划分为特级道路、一级道路、二级道路、三级道路、四级道路。
5 清扫保洁服务要求
5.1环卫作业人员(含车辆驾驶员、随车工作人员等)作业时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证件。
5.2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应符合表1的要求。
5.3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后路面废弃物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5.4特级保洁每日保洁时间不少于18小时,(5月—10月实行24小时保洁);一级保洁不少于16小时(5—10月实行4—23时延时保洁);二级保洁不少于12小时,(5—10月实行5—22时延时保洁);三、四级保洁不少于8小时。
5.5特级道路车行道全部实行机械化清扫,每日机扫2次,洒水2次,高压冲洗1次。
5.6一级道路车行道全部实行机械化清扫,每日机扫2次,洒水2次,一级道路的旅游、繁华路段每周高压冲洗1次。
5.7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清扫保洁要求与所在道路的清扫保洁要求相同。
5.8立交桥、高架桥桥面与同级道路连接的,其清扫保洁要求与所连接道路的清扫保洁要求相同;与不同等级道路连接的,其清扫保洁要求与较高等级道路的清扫保洁要求相同。
5.9立交桥、高架桥、快速路以及车流量大的交通主干道应实施机械化清扫。
6 清扫保洁服务时限
6.1应按《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进行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并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6.2道路保洁应该符合相关时限要求,并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7 安全作业
7.1保洁人员作业时应注意避让行人和车辆。
7.2保洁人员夜间作业时应着夜光标志服。
8 责任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由各区(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9 监督管理
9.1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定期进行服务作业质量分析,及时解决作业质量问题。
9.2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12319;
市南区:88729205,市北区:83751498,李沧区:87639339,崂山区:88996589,城阳区:66794069,黄岛区:86112907(开发区:86989225);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监督投诉电话:12319。
9.3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责任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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