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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类人员申请就业困难群体 可申请30万创业金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3-09-05 16:46:28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9月5日讯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日,我市具有青岛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9类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等优惠政策,其中创办企业的享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额度。

    9类人员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农村大龄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

    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农村大龄失业人员: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残疾失业人员: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协保人员: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协保证明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30万创业金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此外还可申请4000—5000元的自谋职业扶持金。创业者带动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每招1人则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⒈户口簿、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或《求职证》);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离婚或丧偶证明及相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明;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持《低保证》;⒋残疾失业人员,需持《残疾人证》;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需持《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⒍协保人员,需持《协保证》;⒎失地失业人员,需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地证明。(记者 谢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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