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8日,市民陈某因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周再明“办”进了拘留所。法不容情人有情!在陈某被行政拘留的五天时间里,周再明每天都到陈某家中,照料陈某年近八旬、腿脚不便父亲,先后购买生活用品、营养品共计五百余元,全都是他自掏腰包。5月3日,陈某找到周再明,扑通一声跪在地上,哭着感谢:“你‘办’我进去的时候,我暗地里恨死你了,我发誓要和政府作对,发誓出来就要给你好看。可我进去这几天,你把我爹照顾得这么好,你给他尽孝了,你就是我哥,我再也不违法了,什么法也不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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