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广播组织者权及作品广播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作为中央电视台的网络传播中心以及中央电视台官方网站“中国网络电视台”的运营机构,经中央电视台授权,独占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转播中央电视台的全部频道及提供各频道播出的全部电视节目的权利。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的十五个电视频道,并实时转播春节联欢晚会,同时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鼓励第三方网站通过内嵌被告播放器转播前述电视频道,或链接至被告网站,对被告的前述侵权行为进行宣传推广。原告认为三被告行为侵犯其广播组织者权及作品广播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CCTV-1至CCTV-15”共计15个电视频道,并实时转播了2013央视春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评析】本案是青岛中院判决的第一起侵害广播组织者权纠纷案件。广播组织者在节目制作中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和成本,但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将他人制作的节目转播却变得简单迅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从公平角度出发,对著作权法中“转播”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从而将“转播”由传统领域延伸至网络转播、手机转播等新媒体领域,有效维护了广播组织者的合法权益。
5、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 “”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的相关权利,五粮液白酒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陈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出售假冒“”商标的白酒。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带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白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评析】本案涉及的是酒类产品的假冒行为,由于这类产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因此一直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重点打击对象。本案的判决,有力的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这一商标侵权中最为直接和普遍的侵权行为,同时也维护了民族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6、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某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是UG NX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安装使用了UG NX软件,侵害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软件并赔偿经济损失320万元。
【审判】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青岛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中要求招聘对象能“完成UG建模、输出图纸”的行为,仅是对招聘对象的一个技能要求,不能证明其实际安装使用了UG NX软件,因此未认定其存在侵权行为。被告青岛某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未经原告授权的软件,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评析】“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对于两被告的行为作出了不同的认定。本案的审理对于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何正确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如何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等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对于企业在经营中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