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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对犯罪人员五种情形可从宽处理 轻者可免罪

来源:青岛晚报-- 2013-05-03 12:36:27 字号:TT

    晚报讯 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司法局联合下发《敦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敦促违法犯罪分子停止作恶、投案自首,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人员依法从宽处理。通告明确以下五种情形的违法犯罪人员可依法从宽处理。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犯罪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因病、伤或其他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的,本人随后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自首法定条件的,均视为自首。

    三、犯罪人员的家属或亲友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家属或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家属、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只要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符合自首法定条件的,均视为自首。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投案自首的犯罪人员,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或者投案后能积极主动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侦办案件,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不予收监羁押。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投案自首的犯罪人员,公安机关将根据自首情节在案件移送起诉时一并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和意见;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明显、损害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不起诉或缓刑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宣告缓刑。

    同时明确,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拒不投案自首,并且顶风作案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到案后拒不坦白交代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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