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收服务费、开瓶费、餐位费等已经是常见的事了,但在青岛,这些费用有可能被强制取消。市物价局日前发布了《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于本月24日前对《草案》相关建议反馈至市物价局。该《草案》中界定了14种价格违法行为,明确了饭店不得在餐饮费外收取服务费、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开瓶费等费用,一旦违反将面临5000元以下罚款。
焦点一
饭店禁收开瓶费服务费
岛城目前有很多饭店规定在用餐时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或开瓶费,这一直是价格投诉的热点。根据《草案》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出具结算单据,并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费外收取服务费、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开瓶费等费用,应消费者要求提供特需服务的除外。
“违反这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饭店的服务费、房间费等费用应该包含餐饮费中,如果额外收取,相当于变相涨价。根据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货签对位。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分别标示。
焦点二
特价、出厂价要有依据
在一些大商场或专卖店中,经常看到“低价”、“特价”、“出厂价”等海报,但消费者却并不知道商家作为特价的依据在哪里,往往会出现“特价”商品反而比正常市场价还要高的情况。根据《草案》,“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将被界定为价格欺诈,同时赠品不标注名称或赠假冒伪劣产品、虚构优惠折价等行为也将被界定为价格欺诈(见图表)。
“标注特价、低价等的商品应该有所比较或出示相关依据。”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价格欺诈是消费者常遇到的违法行为,比如一些店家打出惊爆价、出厂价直销等,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但消费者很难辨别是否真实,商家可出示相关进货证据或者与同类商品比较,让消费者一目了然。
去一些行政单位办理相关业务,可能会被收取一定的费用,甚至有可能拿到的收费发票并不是该单位出具,而是其他单位代为收取的费用,这种行为在《草案》中也被禁止。
焦点三
建专项资金应对物价上涨
《草案》中还规定,市、区(市)政府应当设立价格调控专项资金,应对物价上涨,价格调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实施的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补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因政府价格管制产生政策性亏损的补贴;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而给予低收入群体的临时价格补贴;粮食、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使用范围。另外,价格调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探访:
星级酒店大多收开瓶费
昨天下午,记者探访了闽江路几家饭店,其中一家饭店的入口处就贴着 “自带酒水按市场价收取10%开瓶费”的标识。“实际执行中,很少能收取到开瓶费。”这家饭店的工作人员介绍,首先客人自带酒水的价格不好界定,遇上能辩解的顾客就是不交开瓶费他们也没办法,总归不能将客人赶走。他们有时候看见一些熟客自带酒水,还会主动告诉客人给他们免了开瓶费,以此赚取客人的好印象。
另一家有规定收取服务费的酒店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只对包房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但如果是熟客或客人消费较多都会给免除的。“因为包房需要专人服务,工作量比较大。”这名工作人员说。
一些中小酒店很少有如开瓶费、服务费等收费项目,而一些较大的酒店,特别是星级酒店的服务费、开瓶费等却普遍存在。“之前没有类似的规定,我们的服务费等都是事先跟客人讲明白的,征得客人同意后才收取。”一家星级酒店的管理人员告诉记者,他们认为特别是服务费,都是明码标价,很多客人也能接受。
超市赠品多为同类产品
中山路附近几家超市,记者看到如牛奶等很多商品存在赠送的情况,但多是同类或同种商品,比如牛奶有“买五赠一”,洗发水有 “买大瓶赠小瓶”,葡萄酒有“买一瓶赠一瓶”的促销活动。这些带赠品的商品多是捆绑在一起,消费者能一目了然。
“赠品的品名和数量标示清楚,并且不是假冒伪劣产品,这种行为就不算欺诈。”物价部门工作人员解释说,之前遇到的类似投诉多,是因为一些商家将不好的商品作为赠品,比如买一口某品牌的锅送一把勺子,商家如果只是宣传买这个品牌的锅送勺子,消费者很可能会因为有赠品才花钱买,并且理所当然想象这把勺子是和锅配套的产品,但实际拿到这把勺子却发现,和想象中的质量、款式等相差甚远,这就属于欺诈了。正确的做法是宣传卖锅送勺子的时候,要将勺子的品牌、型号等信息说全了,最好有实物展示。
处罚
违反价格政策最高罚款10万
《草案》中还明确规定了违反各项价格政策的处罚措施。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成本监审、价格(成本)调查、价格监测、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收费中,擅自将本单位的收费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收费工作委托其他机构代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四种收费行为,除了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以各种名义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并收费,违反该项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声音
服务费让人“很别扭”
“他们收取服务费就是不对,本身菜金中就应该包含了这些费用。”岛城一家外贸公司的经理王先生说,收服务费的情况他遇到过,让人心里不舒服,虽然想想人家提供了优质的服务,但总觉得“很别扭”,有种被饭店“宰一刀”的感觉。有一次他请朋友吃饭,客人都入座后,饭店服务员跟他讲明要收取菜金10%的服务费,面对客人他只能“大方”地说可以,但私底下会觉得很没面子,可能客人会想,王先生连饭店的服务费都搞不定。所以他一般会选择不收服务费的饭店用餐。
对于开瓶费,王先生更是不认可。“开个酒瓶也不用费多大的力气,并且如果自带酒多是比较好的酒,一般都是亲自打开,根本就没饭店的事。”王先生说,收取这种费用应该属于霸王条款。
“现在收服务费、开瓶费的酒店越来越少了,因为这样让顾客心里不舒服,并且这些费用也不能成为饭店盈利的主要来源。”抚顺路一家饭店的老板告诉记者,有和客人争辩这些费用的时间和精力,还不如直接将菜金适当提高一些,做出更好的菜品来吸引顾客。
提示:
3种方式提意见
《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草案)》已在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物价局网站上全文公开,市民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本月24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或者青岛市物价局政策法规处。提意见和建议可通过3种方式,电话:85911498,85911400;传 真 :85911410;邮箱:qdfzbfgyc@Yahoo.cn或者qdwjj@qingdao.gov.cn。
被界定为价格欺诈行为的14种情况
1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
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
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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