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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社保将被强制扣费

来源:青岛早报-- 2013-10-17 06:38:42 字号:TT

    单位欠缴社保将被强制扣费

    限定时间内单位未补缴社保费将被查账 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最高罚款3倍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社保机构可强制扣费。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人社部出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称,如果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新规将从11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单位欠费将强制扣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据了解,如果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延期缴费不得超一年

    如果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逾期不缴罚款3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被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催缴社保需证据确凿

    岛城的企业如果欠缴社保费,是否会被强制扣费。记者昨日采访岛城人社部门了解到,目前尚无强制扣费的规定,一旦遇到此类欠缴社保费的情况,如果证据确凿将会及时下催缴的文书,限期补缴相应费用,如果牵涉到与劳动者的纠纷,须通过调查取证、劳动仲裁等程序,明确劳动关系后再要求补缴相关社保费。

    根据我市目前规定,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日至15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申报,并于每月24日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按规定,用人单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而被依法征收的滞纳金不得减免。对部分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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